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职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职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基本内涵
1.法律优先原则
消极意义上的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受到现有法律的拘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违法。通常将法律优先理解为“法已规定不可违”。
2.法律保留原则
积极意义上的合法行政,通常将法律保留理解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除非行政机关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得采取行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2.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3.合法行政原则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原则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
5.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与合法行政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合理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裁量性的行政活动,属于实质合法的范畴;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针适应于羁束性的行政活动,属于形式合法的范畴。
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体上公平公正原则
(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三)比例原则
1.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3.损失最小。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当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的很大比例,这些程序性规范既构成行政机关的程序性义务,又构成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正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公开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
(三)回避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便利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包括两个子原则:
(一)行政效率原则
(二)便利当事人原则
五、诚实守信原则
基于法的安定性需要,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限制“朝令夕改”和“出尔反尔”的行径,以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诚实公开原则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从构成要件来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括三大要件:
1.信赖基础。构成相对人的信赖基础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惯例等。一般来说,只要不是明显且重大违法而归于无效的情形,均可以构成相对人的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相对人必须在信赖基础之上实施了具体的行为,而非只是单纯的主观期待。
3.信赖正当。要求相对人的信赖必须建立在善意无过错的基础之上。这一要件排除了相对人因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通过提供不正确或故意遗漏重要信息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有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政行为违法等情形。
另外,从信赖利益保护方式来看,包括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当撤回、撤销或变动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小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即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的效力;反之,则撤回、撤销或变动行政行为,转而向相对人予以补偿或赔偿的财产保护方式。
六、权责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职权与法律责任应当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效能原则
法律、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权时,应当配备一定的执法手段,通过行政优益权和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种责任既包括对外承担的行政赔偿,乃至刑事责任,亦包括内部问责如行政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