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概述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非常宽泛,相当于公职人员的总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上述机关中的人员均为公务员,必须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工勤人员;并非履行公务的人员就一定是公务员,如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履行公务员的人员,因未纳入行政编制,并非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职位、职务和级别
1.职位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2.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级别
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职务和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公务员级别划分为1级至27级。
(三)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1.基本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本权利
(1)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2)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
(3)工资福利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5)批评建议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提出控告;
(7)辞职申请权,可以出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务员;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职的取得
1.录用(考任)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和考核。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和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考,必要时省级部门可授权市级部门组织招考。
体检标准由中央公务员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特殊职位经省级公务员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委任相应的职务和级别;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选任
对于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产生。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3.委任
委任适用于通过录用进入公务员序列的非领导职务,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4.公开选拔
在厅局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5.聘任
(1)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3)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应当通过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4)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5)聘任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
(6)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