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救济
(一)适用范围
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
(二)普通公务员的复核与申诉
一般公务员自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30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30日内直接申诉,申诉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对省级以下机关所作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或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三)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与诉讼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文雇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任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