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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制
(1)适用岗位: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
(2)以下情形不得录用:①曾因犯罪受过刑法的;②曾受过开除处分的;③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录用程序: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公示
省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批准变通录用程序。
体检项目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4)试用期:一年,不可变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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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制
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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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制
厅局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拨任职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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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
2.协议工资制,聘任期限1~5年,可以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
3.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就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先仲裁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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