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制定权限
1.为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2.为实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享有的固有职权。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
①授权立法的范围:对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固有立法权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不得转授权。
【教你一招】有关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司法制度不得授权立法。
②授权立法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年,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授权立法的延续: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授权终止。
/ 02 /
制定程序
(一)立项
1.国务院各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2.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3.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
1.起草主体:
①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②起草部门的工作应当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
2.起草程序:
①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②对社会公众有重大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③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④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国务院,多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在各部门达成一致后由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三)审查
1.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
2.审查程序:
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②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
③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④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四)决定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国务院直接审批
(五)公布
1.签署: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②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2.载体:①国务院公报②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③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教你一招】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施行: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备案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解释
1.条文本身问题: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或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行政法规依据的,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报请国务院解释,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公布。
2.具体应用问题:行政法规在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教你一招】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 03 /
监督
1.国务院可以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殊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2.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3.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或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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