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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主体
国务院部门、省政府、社区的市政府
/ 02 /
制定程序
1.立项
部门规章 | 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 |
地方政府规章 | 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 |
2.公布
立项公布 | 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草案公布 |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
3.决定
部门规章 |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 |
地方政府规章 | 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 |
4.文本
部门规章 | 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地方政府规章 | 在本级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本级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5.施行
一般情形 | 行政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 |
特殊情形 |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备案
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7.立法后评估
由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和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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