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的脚步越来越近了,你的行政法是否都复习好了呢?如果感到知识凌乱,缺少框架,快来听听黄文涛老师的精彩梳理吧!
11.【级别管辖】 |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
12.【地域管辖】 | 一般的行政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13.【举证责任】 | 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14.【复议维持】 | 审理对象: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 |
15.【审理对象】 | 一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16.【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
17.【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8.【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形式】 | 若行政行为合法,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19.【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形式】 | 一、原审裁判合法,二审应当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 |
20.【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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