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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三国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7日
(2006年)
  29.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答案及解析:C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而宪章要求,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新任秘书长的决议属于一般问题。故本题答案为C。
  30.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答案及解析:D 由于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故A错误;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故B错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部分为该国领土,处于该国主权之下,所以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故C错误;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
  31.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答案及解析:C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包括:促使争端和平解决,制止侵略行为。安理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促使争端的和平解决,它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故A错误;联合国宪章将安理会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安理会的每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事项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经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能通过,因此称为"大国一致"的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而安理会做出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决定属于非程序性事项。因此要求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故B错误;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正确。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照宪章规定的其他职能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不论该国是否同意。故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32.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答案及解析:D 我国《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题目中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故本题答案为D。
  33.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及解析:D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原则上应征得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故本题答案为D。
  34.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答案及解析:D 1.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
  3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36.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及解析:B 《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尽管该侵权行为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但只有具备重大涉外案件的条件,才能由所属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沙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B正确;第245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不是无管辖权而是对管辖权无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故C错误;第246条:“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但是中国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37.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而李某具有中国国籍,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为动产,故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国的法律。所以本题答案为A。
  38.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答案及解析:C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和促使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故A正确;但是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能够强制执行。故B正确;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C错误;诉讼是指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C。
  39.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答案及解析:A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外国法律本身或其适用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故A错误;英国以“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代替欧洲大陆国家所适用的“公共秩序”概念,其法院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英国公共政策的法律可以拒绝适用。故B正确;而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秋序”这一概念。由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普遍性、客观性与重要性,该制度已经为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故C、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
  40.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答案及解析:B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故B正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是规定了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双方可以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故C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时候,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1.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及解析:C 《票据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由于甲公司的本国法无法确定,故A错误;第98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德国(行为地)法,故B错误;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2.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在WTO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所以,最惠国待遇的获得是有条件的
  B.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相互给予的,每个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
  C.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4/5同意才有效
  D.区域经济安排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但边境贸易优惠则不是
  答案及解析:B 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统一性的特点。WTO中某成员给予另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每一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故B正确;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也不应存在特殊的双边互惠关系,最惠国待遇义务具有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故A错误;根据WTO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会成员方同意才有效。故C错误;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例外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等。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3.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答案及解析:D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故A错误;《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故B错误;《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故C错误;《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44.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下列关于反倾销税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答案及解析:B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第43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故A错误;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故B正确;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33条第1款规定:“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稍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因此,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同时采取,故C错误;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5.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中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答案及解析:C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正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正确;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D正确;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故A正确;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6.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及解析:D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损害;(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可见,《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对迟延可以免责,故A错误;《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故B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延迟交付是指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故C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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