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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1日

(2003年)

9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案:C.

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故AB项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93.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答案:C.

解析: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中规定,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故选C.

94.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答案:C.

解析: 我国2002年1月1日实行的《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10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95.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 ,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案:CD.

解析: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CIF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IF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法律/教育*网所以,本题中,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上海是不对的,不应选。B项中美国西部装运工人罢工,不构成不可抗力,所以不选。

96.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案:C.

解析: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中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其中托收行是指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内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行指受托收行的委托,道理托收行直接向汇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所以,A项正确。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③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④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所以,B、D两项正确。因为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甲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中国银行伦敦分行,C项表述错误,为正确答案。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本题中,秦某虽然是美国人,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中国法,所以本题真的正确答案是B、D两项。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AC .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其在我国只是临时居留,因为其是美国人,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所以本题DE 正确答案是A、C两项。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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