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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客观卷一(考生回忆版10)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10日

91、小张为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其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或几项?()

A. 在调解过程中,受仲裁庭安排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不属于违纪行为

B.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C.保守仲裁秘密,不向外界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D.在仲裁案件时向当事人索取贿赂,枉法裁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法律类的仲裁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要求是2018年法考大纲的新増内容。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  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  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仲裁员是指有权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仲裁机构的指定,具体审理、裁决案件的人员。一是由当  事人选定,二是由仲裁机构指定。根据《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A项中,仲裁也可以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受仲  裁庭安排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的。这个和法院法官不能私下接触要求不一样的,故A项做法正确。B项 中,仲裁员也要保持公正中立,其中,要求保持廉洁。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请  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亦不得代人向仲裁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好处和利益。B项中,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可以被仲裁委员会除名,B项说法正确。C项中,根据《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且在结案后,仲裁员不能在结案后以接受采访、撰写文 章等方式向外界透露仲裁当事人的名称、仲裁程序进展的细节等内容。C项说法正确。D项中,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 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9条和《刑法修 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犯枉法仲裁罪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92、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公证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A.王公证员在除了做好公证工作外,还自己开办了一家工厂

B.某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经常利用节假日到街上发传单,对自己所在的公证机构进行大肆炫耀

C.某公证机构的业务做得很好,深受当地人们的信赖,于是此公证机构找到了市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支持对当地的公证业务进行垄断

D.公证员为一些当事人进行公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益处,有时接受当事人的答谢款待也是人之常情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项中,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要求,公证员要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  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因此,A项中,王公证员开办工厂属于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故A项做法错误。当选。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要求,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不得  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己支付介绍费、给予  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B项中,公证员对自己所在的公证机构进行大肆炫耀是不正当竞争,应当禁止。C项中,公证员意图通过行政支持对当地的公证业务进行垄断,也属于不正当竞争。故B项C项做法错误。D项中,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要求,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 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故D项做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CD。

93、甲、乙共谋盗窃丙的银行卡,乙偷窥到丙的密码,甲盗窃了丙的卡。甲去ATM取钱,乙帮忙望风掩护,显示余额有7万,甲取了出了2万,但骗乙说卡里只有1万,并分了5000元给乙。后甲又自己取了5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成立盗窃罪,金额是7万

B. 乙成立盗窃罪,金额2万

C. 乙成立盗窃罪,金额是1万

D.  甲对乙成立诈骗罪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信用卡为记名且可挂失,盗窃信用卡不等于盗窃到信用卡里面的钱,因此,一般的盗窃信用卡行为不认定为数额 较大,不构成盗窃罪,只有在使用时才成立盗窃罪。特殊的盗窃(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信用卡,不要求数额 较大,盗窃信用卡时就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乙共同盗窃信用卡,使用时才成立盗窃罪。乙并没有参与甲后续“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乙不对甲的后续行为承担责任。甲的盗窃金额为7万元,乙的盗窃金额为2万元。第一次用卡的时候, 甲虽然欺骗乙说卡里仅有1万元,但是,乙确实为甲的取款起到了帮助作用(望风),甲、乙的内部分赃行为不影响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94、村民甲为了多获土地补偿款,找到负责核定土地面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让其核定面积时多写面积,并且 送了十万元感谢费给乙。乙答应照办,甲因此多获了四十万的土地补偿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的金额为40万元

B. 甲送给乙十万元构成行贿罪

C. 乙收受甲提供的十万元,构成受贿罪

D. 甲送给乙行贿的十万元,不应从其贪污的40万元补偿款中扣除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国家工作人员乙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甲共同侵吞公共财产计40万元,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同时,乙收受甲10万元感谢费,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乙10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A、B、C、D四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95、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妻子钱某10万元,后李某知道后,让妻子退还给张 某,钱某假装同意,后并未将10万元退还给张某,并将1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  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钱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   意。即先收财后办事,或者先办事后收财,均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 人财物后,明确反对,并要求退回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A项正确,当选。B、C两项错误,不当选。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属于贿赂犯罪,而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所以,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时,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产的交换性,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换言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或者虽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许诺,由于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的 交换性,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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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甲拿着包坐在公园长椅上,乙看着就默默坐他旁边。甲离开时忘记将自己的包拿走,乙见甲离开,迅速将包拿 走。甲走出十米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包,返回原处未看见包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甲虽然离开,但该包仍然归甲占有

C. 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 甲忘记将该包拿走,该包就是无人占有的财产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对自己的包只是短暂遗忘,该包仍由甲占有。乙不仅看到了包,而且看到了包的主人,乙取走包的行为成立盗窃 罪。侵占罪要求将他人所有而被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乙没有占有甲的包,不构成侵占罪。A、B两项正 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

97、李某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盗窃罪并对其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缴。以下哪些 赃款赃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A. 李某将盗窃所得的价值100万元却以10万元卖给古玩店的古董

B.  李某赠予其女友的价值一万元的金项链

C.  李某通过网络二手买卖平台将价值8000元而以6000元转卖他人的智能手机

D. 李某用于偿还赌债的4万元盗窃赃款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赃款赃物的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  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 程序处理。"据此,A、B两个选项属于"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D选项属于"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而C选项,网络二手买卖平台转卖,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98、甲犯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B.  法院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法院于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D. 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开庭审判,于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则本案已超过法定审判期限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A、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  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此,A、B选项正确。C. 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并不要求对指控的罪名也没有异议,故C  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D选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并没有超期。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99、未成年人甲(17周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  间,甲犯新的盗窃罪,A区人民检察院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 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B.  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

C.  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

D.  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A.选项,《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  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  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  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本案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己满18周岁, 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 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由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需要封 存犯罪记录,因此,公开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A选项正确。B.选项,《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  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仅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还得征 得辩护人的同意才能适用。据此,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 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 案中,甲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   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 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  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  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案中,尽管甲在犯新的盗窃罪时 己经满了18周岁,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本案是针对甲故意伤害罪撤销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符合少年法庭审理的条件,由少年法庭审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司法解  释并没有使用"应当"二字,但根据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决定可以推断,前面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据此,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100、甲市乙区卫健局以韩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为由,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和罚款7000元的决定。韩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应当向市卫健局提出复议申请

B.行政复议期间,卫健局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C.韩某申请复议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韩某补正

D.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韩某可以  向市卫健局或者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C选项正确,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 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D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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