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看到乙进入丙家盗窃,此时,丙进入小区欲回家,甲见此情形,为帮助乙顺利盗窃就使用暴力阻拦丙,将丙打成重伤。乙顺利窃得4000元后出门,甲看到乙后告知乙自己殴打了丙帮助其顺利盗窃的事实,乙没表示异议。甲、乙一同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致人重伤)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致人重伤)论处
C.若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
D.若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中,各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能否以共同犯罪论处,理论上还存在一定争议。片面共犯根据知情一方所提供的行为的不同,包括三种情形,即片面正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目前,对于片面帮助犯不存在争议,均认为片面帮助犯应当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对于片面正犯和片面教唆犯存在争议。片面共犯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因此,是否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对不知情方的行为定性并无影响,影响的是知情一方的刑事责任。本案中,乙为不知情的一方,对其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按其自身实施的行为定罪处罚。乙在丙户内盗窃4000元后出门,乙构成盗窃罪(既遂)。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意味着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对知情的甲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因此,甲不仅要对自己的伤害行为负责,还要对共犯人乙的取财结果负责。甲对丙实施暴力,将丙打成重伤,在压制丙的反抗后,利用共犯人乙取走丙的财物,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而即使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由于乙并不知道甲在帮助自己实施犯罪,对乙当然不能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乙无须为甲的行为负责,对乙只能以盗窃罪论处。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故意伤害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还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成立盗窃罪。甲以故意伤害他人的手段帮助乙盗窃,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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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将水泥地上的井盖等杂物撞飞至行人重伤,其醉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扣留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过失行为(疏于管理)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为了杀乙,在饭中下毒药,乙中毒,家人送乙去医院,途中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保护范围内的结果。每一罪名都有法律设定的保护法益,任何一项罪名都不可能保护所有法益,防止所有危险与实害结果发生。只有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时,才能讨论因果关系问题。A项中,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而导致车辆失控,并非为了防止水泥地上的井盖被撞飞而砸中行人。即便没有醉酒驾驶行为,正常驾驶行为也可能会撞飞水泥地上的井盖而砸中行人。因此,行人的重伤结果不能归责于贾某的醉酒行为。贾某的醉酒行为与行人的重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错误,不当选。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却偶然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不存在介入因素,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B项正确,当选。C项中,甲和乙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扣留丙的过程中,疏于管理,其二人存在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导致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项正确,当选。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需要依据三个标准来判断,即先前行为制造危险的大小;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三个标准需要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结论。D项中,甲的投毒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大(初步认定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属于异常的因素(中断初步认定的因果关系);丙将乙撞死(中断初步认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C。
13.以下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甲将乙撞伤,并想要逃离现场。乙想让甲将自己送去医院,并对其实施暴力。乙的行为也是一种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甲看到一个身材矮小的乙想要非法入侵自己(甲)住宅,甲用菜刀砍伤乙致轻伤。甲的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C.郭某与刘某在船上发生争执,刘某追打郭某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健壮的刘某上来继续打他,不予理睬,后刘某被经过的其他船只救起。郭某对刘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成立正当防卫
D.醉驾的甲撞伤行人后欲跑路,被正义感爆棚的路人乙拦截殴打,将其打成轻伤。路人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A项中,甲负有救助乙的义务。甲的不救助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乙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甲实施暴力,逼其将自己送至医院,其行为属于采取对不法侵害人甲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A项正确,当选。同理,D项中,甲的不救助行为也属于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路人乙为了保护受伤行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拦截殴打甲,将甲打成轻伤,其行为也成立正当防卫。D项正确,当选。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重大损害指的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B项中,乙非法侵入甲的住宅,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身材高大,而乙身材矮小,从防卫手段来看,甲使用菜刀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从结果来看,甲使用菜刀仅将乙砍成轻伤,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成立正当防卫。B项正确,当选。作为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是指在被推定不法的基础上,讨论其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客观正当化事由。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一个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中已经被初步认定为不法,否则没有必要讨论其是否成立正当防卫。C项中,郭某与刘某在船上发生争执,刘某追打郭某过程中失足落水。郭某对刘某的生命和健康法益并没有创设或增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其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满足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因此也就不成立正当防卫。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D。
14.关于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父亲撞见歹徒持刀抢劫女儿,与歹徒发生激斗,最终将歹徒反杀,父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郑某深夜在家中听到厨房有动静走去一看,发现一身材瘦小的小偷吴某正试图从窗口爬进他家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外,于是拿起菜刀把吴某砍成重伤。郑某成立正当防卫
C.某男与妻子在河边散步,并坐在河边玩手机游戏,后其妻失足跌入水中并大声呼叫,而某男一直沉迷游戏充耳不闻,其妻淹死,某男成立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
D.李某驾驶机动车把周某撞伤,情况危殆,车也坏了不能动。为了尽快将重伤的周某送去医院,李某拦住了王某的车,要求王某帮忙送医院,王某拒绝。情急之下,李某将王某打致重伤并抢去车辆将周某送去医院,李某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A项中,歹徒持刀抢劫女儿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父亲在与歹徒搏斗的过程中将歹徒反杀,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A项正确,当选。成立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在满足正当防卫其他成立条件的前提下,如果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B项中,对小偷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郑某可以采取防卫行为。郑某身材高大,而小偷身材矮小且下半身正卡在窗外,从防卫手段来看,郑某使用菜刀砍小偷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结果来看,郑某使用菜刀将小偷砍成重伤,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郑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成立正当防卫。B项错误,不当选。成立不作为犯要求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②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而不作为;③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夫妻间有扶助义务,一方在生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有基于保护关系形成的扶助义务。C项中,某男对自己失足落水的妻子负有救助义务,但因沉迷游戏而不救助,致使妻子被淹死,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当选。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D项中,王某对周某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其不属于不法侵害人,李某为了救治周某,不得已损害无辜第三者王某的利益,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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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下列行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有哪些?
A.商家没有履行注意原则,导致过期食品卖给客户,造成客户食用该过期食品后死亡
B.法官知识储备不足,将无罪的人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
C.警察接到报警电话,但由于对方口齿不清,警察以为是恶作剧,没有出警,导致有人伤亡
D.甲欲杀害妻子,结果在黑暗中误将心爱的女儿认作妻子,将女儿杀害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A项中,商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将过期食品卖给客户,造成客户死亡的结果。商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A项正确,当选。
B项中,法官的错判是由于其自身能力有限,而并非违反审判业务规则中的注意义务。法官的主观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法官不构成过失犯罪。B项错误,不当选。C项中,警察接到报警电话,在报警人口齿不清的情况下,警察应当履行其职责进行询问、核实并根据情况而出警。警察在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武断地认为报警电话是恶作剧而不出警,违反了业务规则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项正确,当选。D项中,甲欲杀害妻子,却误将女儿当作妻子杀害,甲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在对象错误上,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过失犯罪。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16.王某贩卖海洛因50克,运输甲基苯丙胺30克,走私鸦片500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论是否需要转化为海洛因定罪,都以580克计算毒品重量
B.如果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则不得假释
C.应将鸦片和甲基苯丙胺转化为海洛因后定罪
D.不以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根据2015年5月18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见,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鸦片和甲基苯丙胺,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C项正确,当选。甲基苯丙胺和鸦片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1克海洛因=1克甲基苯丙胺;1克海洛因=20克鸦片。本题中,王某贩卖海洛因50克,运输甲基苯丙胺30克,走私鸦片500克。按照海洛因进行折算,则王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为海洛因105克,而不能以580克海洛因的重量计算。A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题中,王某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前述不得适用假释的犯罪。即使王某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符合假释的条件,也是可以假释的。B项错误,不当选。选择性罪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只构成一罪。对于选择性罪名,无论犯罪对象同一,还是不同一,都不能数罪并罚。在犯罪对象同一的情况下,数量不可累加,在犯罪对象不同一时数量可以累加计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故对王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但是毒品数量需要累加。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D。
1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A.小明将共享单车放置自家门口,不破坏自行车锁,便于自己扫码付费使用
B.小红将上锁的共享单车(仅供城市使用),偷偷运到村里,供村民扫码付费使用
C.小孟将共享单车停到自家院里,不破坏自行车锁,供自己扫码付费使用
D.小张将已上锁的共享单车锁破坏,用自己的锁将共享单车锁上供自己使用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的意志,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即打破原占有,建立新占有。根据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只要将共享单车置于公众可以使用的地方即可。共享单车不同于我们个人所有的自行车,我们对自己的自行车的占有是绝对的、排他性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自行车的特定位置、状态。而共享单车公司对自行车的占有是一种可随时支配、发现、非独断的占有,即共享单车公司可以随时发现、控制自行车,但其他人亦可付费随时使用该自行车。但共享单车公司对自行车的占有方式,绝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随意、随时、随处拿走自行车,即消费者使用自行车应当遵守共享单车公司对自行车的占有要求。A项中,小明将共享单车摆放在自家门口,并没有打破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其他人仍然可以使用该共享单车。小明的行为并没有排除他人对共享单车的使用,也没有排除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对该单车的占有,故小明不构成盗窃罪。A项错误,不当选。B项中,小红将仅供城市使用的共享单车运往农村,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虽然村民扫码付费使用该共享单车,但是小红的行为已经使得共享单车脱离了共享单车所有权人设定的使用范围,打破了所有权人对该单车的占有。将本该在城市骑行的共享单车搬到农村去,会造成管理公司更大的管理成本浪费,骑行的频率也不如在城市那么频繁,这违反了所有权人对共享单车占有、管理的本意。而且,小红将上锁的共享单车从城市偷偷运往农村的过程,事实上已经形成对该单车的支配和控制,建立了对该单车的新占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B项正确,当选。C项中,小孟将共享单车停到自家院里,已经是将共享单车放置在非公共场所,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即使小孟没有破坏自行车锁,使用时也扫码付费,但是小孟的行为既排除了共享单车所有权人对该共享单车的占有,也排除了其他使用者对该共享单车的使用,在事实上建立了自己对该单车的新占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C项正确,当选。D项中,小张将已上锁的共享单车锁破坏,用自己的锁将共享单车锁上供自己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不仅排除了共享单车所有权人对该共享单车的占有,而且也排除了其他使用者对该共享单车的使用,建立了自己对该单车的新占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18.甲用虚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一次能够透支4万元)信用卡,第一次用信用卡购物4万元后及时返还了4万元。银行以为甲的信用程度良好,将信用卡的额度提升到10万元,甲透支10万元后,不再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犯罪金额为10万元
B.甲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
C.甲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高度牵连,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罪
D.甲第一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故甲用虚假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其中,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题中,甲使用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甲并不是合法持卡人,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而是属于第一种行为类型“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B项错误,不当选。
甲第一次使用信用卡消费4万元后及时返还了4万元,可见,在第一次透支消费时,甲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第二次透支10万元后,不再归还,应认定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数额为10万元。A、D两项正确,当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
19.甲和乙是国有企业的财务室保管人,甲、乙分别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B.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制的钥匙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C.乙趁甲不注意拿走钥匙,结合自己掌握的密码取走财物,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D.甲、乙共谋使用钥匙和密码,或共同破坏保险柜而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无论以什么方式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都成立贪污罪。如果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甲和乙是国有企业的财务室保管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两人分别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可见,财务室的保险柜需要同时使用钥匙与密码才能打开,因此只要二人部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都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成立贪污罪。具体到本题,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或者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制的钥匙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抑或乙趁甲不注意拿走钥匙,结合自己掌握的密码,取走财物;再或甲、乙共谋使用钥匙和密码,共同取走财物,均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行为。A、B、C、D四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20.甲女和乙男相约喝酒,聚会结束后,甲女请求乙男醉酒开甲的车送自己回家,乙男拒绝,甲女反复请求后,乙男遂送甲女回家。乙在驾驶途中,在路口闯红灯撞死行人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D.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乙醉酒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闯红灯),致一人死亡,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从一重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这里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并非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是单独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此这里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不能与肇事司机一起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故甲和乙的行为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教唆犯是对共同犯罪人的一种分类,既然二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不存在成立教唆犯的问题。A、D两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司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该四类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这里之所以承认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是因为司机肇事引发交通事故虽然是过失的,但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却是故意的。由于刑法并未对故意逃逸的行为单独定罪,而是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上述四类人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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