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关于故意、过失的论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行驶,行人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被撞死,司机不存在过失
B.在所有的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C.如果故意和过失存在位阶关系,那么在认定犯罪时,只能由故意降格为过失,而不能由过失升格为故意
D.只有当故意无法认定时,才能根据事实认识错误来认定故意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成立犯罪过失的基础是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违反日常生活准则的注意义务导致的过失犯罪。业务过失是指违反业务规则、行业规则的注意义务导致的过失犯罪。A项中,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行驶,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人被撞死的原因是行人自身违反了交通规则,司机不存在过失。A项正确,当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评价关系。直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程度更大,直接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间接故意。如果在认定故意犯罪时,无法认定为直接故意,可以降格认定为间接故意。既然某一犯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那么,当然也可由程度更为严重的直接故意构成。B项正确,当选。故意与过失也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评价关系。换言之,故意是程度更为严重的过失,如果在认定犯罪时,无法认定为故意犯罪,就可以考虑降格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如果连过失都难以认定,那就是无罪过事件,绝对不能升格认定为程度更严重的故意犯罪。C项正确,当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需要在认定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下讨论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如果无法认定为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更不能根据事实认识错误来认定故意。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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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于行为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诈骗被害人钱款到自己账户,乙事后知道后帮甲取现。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乙因涉嫌受贿被监察委留置,在留置期间脱逃,乙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C.甲非法集资3亿元,乙明知该款系甲非法集资所得,还帮甲换汇并汇往境外,乙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D.被执行人甲,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乙,以逃避执行,甲构成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甲诈骗被害人钱款到自己账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乙在甲犯罪既遂后,明知是甲的犯罪所得而帮甲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正确,当选。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属于被调查人,不属于上述主体。乙因涉嫌受贿被监察委留置,在留置期间脱逃,不构成脱逃罪。B项正确,当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普通的赃物犯罪条款,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甲非法集资3亿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乙明知该款系甲非法集资所得,还帮甲换汇并汇往境外,其行为同时触犯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洗钱罪论处。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被执行人甲,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乙,以逃避执行,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D。
23.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对乙谎称是“捡了一张信用卡”,乙用该信用卡买了3.8万元的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是乙的帮助犯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并通过乙使用该卡,甲成立盗窃罪。甲将盗窃的信用卡提供给乙使用,乙以为是捡来的卡,其主观上有冒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的故意,但是没有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由于该卡是甲故意提供给乙使用的,故甲和乙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帮助犯。甲主观上是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故对甲应单独认定为盗窃罪。A、B、C三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24.甲在公交车上抢夺孟某的钱包,夺下钱包后就跑下公交车。正好路过该处的警察乙看到甲在逃跑,便追赶甲。之后甲、乙两人扭打在一起,甲逃往马路对面,民警乙在追赶过程中被车辆撞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C.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事后抢劫)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事后抢劫的场合,暴力的对象为财物的所有人、保护者或者意图阻止财产犯罪的人员。本题中,甲在公交车上抢夺孟某的钱包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对前来追赶的警察乙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事后抢劫。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A项错误,不当选。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作限制解释,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与后行为(暴力或胁迫手段)均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本题中,甲为了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交车上,因此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项正确,当选。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成立该结果加重犯要求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民警乙在追赶甲的过程中被车撞身亡,该介入因素异常,甲的抢劫和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因果关系。甲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D。
25.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贿赂为乙的企业提供便利,而后担心自己被监察部门调查并找到监察部门的丙,希望其能够在调查中提供便利。丙提出需要50万元,后经甲、乙、丙三人共同商讨,给予丙50万元,由乙支付该50万元。但是实际上丙并不能干预调查活动,于是找到了相关人员丁,但是丁拒绝了丙的要求。对于给予丙50万元的这一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行贿罪共同犯罪
B.甲、丙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C.丙未能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甲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D.甲不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和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丙50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A项正确,当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索贿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被动收受贿赂的,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谋取利益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利,不要求实现。许诺可以是真心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关职权等承诺的身份条件。本题中,丙作为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甲找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提出需要50万元,属于索贿行为,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C项错误,不当选。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本案的50万元是经甲、乙、丙三人共同商讨,由乙支付给丙的。就丙收受50万元贿赂而言,甲和乙是行贿者,甲和乙二人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丙收受的50万元是由乙支付的,甲并没有给予财物,乙之所以会支付50万元,是甲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向乙索取的,即乙给的50万元是甲的职务行为的对价,只是甲没有直接收受该50万元,而是让第三人丙收受该50万元。因此,就甲和乙之间而言,乙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即甲和丙共同收受了乙的财物,甲、丙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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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甲捡到乙的手机,猜出了支付宝密码,用支付宝蚂蚁花呗(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上向商家购买了价值3万元的商品。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导致乙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款后,又使用该款项,构成盗窃罪
B.因商家没有财产损失,故对商家不构成诈骗罪
C.因没有欺骗乙,故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D.虽然蚂蚁花呗具有借贷功能,但其不属于信用卡,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既包括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也包括不能透支的借记卡。本题中,蚂蚁花呗是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推出的消费信贷产品,开通花呗的用户被授信透支额度,享受先消费、后支付的服务。虽然蚂蚁花呗的这种透支消费服务类似于可以透支的信用卡服务,但是蚂蚁花呗不是信用卡本身,其使用也不符合信用卡的管理规则,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项正确,当选。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分人陷入认识错误,处分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甲冒充乙和商家进行交易,商家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而向乙出售商品,甲用蚂蚁花呗付款给商家,商家只要履行了发货义务,乙不得以非自己操作而拒绝支付商家的货款。即使乙不点击确认付款,平台也设置了一定时间即自动确认付款的功能。在该交易行为中,商家受欺骗作出了处分行为,同时获得了货款,商家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因此,甲对商家不构成诈骗罪。B项正确,当选。在一般的(两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人与被害人是同一人;但在特殊的(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和处分人是同一人,但是与被害人是不同的人。本案即为三角诈骗,虽然甲没有欺骗乙,但是甲欺骗商家,商家(处分人)陷入认识错误,商家(处分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取得财物,乙(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甲对乙成立诈骗罪。C项错误,不当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有权处分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盗窃罪中行为人通常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物的占有。诈骗罪中行为人是通过欺骗有权处分人,使之作出错误处分而取得财物。本案中,甲是通过商家的错误处分而取得财物,因此,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A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D。
27.王某捡到李某丢失的手机,发现李某的微信支付软件与储蓄卡绑定。王某猜出支付密码后,通过微信支付,将李某储蓄卡中的3万元资金转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王某以诈骗罪论处
B.对王某以盗窃罪论处
C.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基于此,对王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D.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基于此,对王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盗窃罪中的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通常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的占有。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从而使得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本题中,王某捡到李某丢失的手机,猜出支付密码后,通过微信支付将李某储蓄卡中的3万元资金转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王某没有实施欺骗李某的行为,更不存在李某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A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本题中,王某的行为能否使用此司法解释,关键取决于捡拾的是他人的信用卡还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由于李某的微信支付软件与储蓄卡绑定,输入微信支付密码即可支配储蓄卡中的资金,王某盗划的对象是李某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此时,微信支付密码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王某并非捡拾了他人信用卡,而是非法获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而使用。故不能依据该解释对王某的行为进行认定。C项错误,不当选。按照正常原理,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获取他人财物,对人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D。【注意】如果本题稍作改动,王某捡到李某丢失的手机,发现微信钱包里有3万元。王某猜出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李某微信钱包里的3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对王某的行为怎么认定?由于李某的微信钱包不属于信用卡,微信钱包中的3万元也不属于信用卡中的资金。王某将李某微信钱包里的3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8.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抓捕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王某有一个5岁女儿独自在家。王某将该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因疏忽而忘记此事。王某的女儿被饿死。李某成立不作为犯的玩忽职守罪
B.吸毒人员吴某常常把自己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而出去吸毒。某日,吴某出门后十日才回家,其年幼的孩子在被隔绝的家中饿死。吴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C.赵某明知邻居钱某有癫痫,出于故意而与邻居钱某吵架,使其发病。在钱某发病的情况下故意不救助导致其死亡。赵某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D.孙某驾车撞倒行人钱某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钱某拖到隐蔽处的洞里,后钱某死亡。孙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派出所民警李某抓捕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虽然该行为是合法的职务行为,但也导致没有自理能力的王某女儿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在王某已将该情况告知李某的情况下,李某负有排除王某女儿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李某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履行,导致王某女儿死亡。李某构成不作为犯的玩忽职守罪。A项正确,当选。
吴某对自己年幼的孩子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吴某为了出去吸毒而将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导致其被饿死,吴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B项正确,当选。赵某明知邻居钱某有癫痫,出于故意而与邻居钱某吵架,使其发病。赵某的行为为钱某创设了风险,在钱某发病的情况下,赵某负有排除钱某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赵某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是故意不履行,导致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赵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当选。孙某驾车撞倒行人钱某,导致钱某的生命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孙某负有救助钱某的作为义务。孙某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是将钱某拖到隐蔽处,导致钱某因无人救助而死亡。钱某主观上对钱某的死亡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客观上导致钱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29.甲欲杀乙,对乙实施暴力,乙基于正当防卫而对甲实施伤害行为。路过的丙误以为乙对甲实施非法的暴力侵害,出于对甲之前的仇恨,帮助乙殴打甲,乙以为丙是见义勇为。乙、丙二人将甲打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乙、丙的动机不一致,所以不论采取哪种学说,乙、丙都不能成为共犯
B.乙出于防卫的故意,虽然将甲打成重伤,亦成立正当防卫
C.不管根据哪种学说,都不能以丙的行为来定义乙的行为
D.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意图,丙的行为亦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关于“二人以上共同”中“共同”如何理解,即在哪些方面“共同”,决定了共同犯罪的本质,也决定了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围大小。对此,存在不同的学说,包括犯罪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仅要求有共同的行为和共同的故意,触犯的罪名也要求一致。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如果构成要件有重合部分,就可以在重合部分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行为共同说认为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不论主观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上述三种学说的共同点在于,无论哪种学说都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满足客观不法阶层的认定,即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本题中,虽然乙、丙二人共同造成了甲的重伤结果,但乙的行为性质是正当防卫,不满足客观不法阶层的认定,故无论根据上述哪种学说,乙都不能与丙成立共同犯罪。这里不成立共犯的原因是由于乙的行为不满足客观不法阶层的认定,而不是由于动机不一致,如果乙虽然出于防卫动机,但是防卫过当导致甲重伤的,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或者行为共同说,二人仍然可以成立共同犯罪。A项错误,不当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于甲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杀人行为,即使乙的防卫行为造成甲重伤或死亡,也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成立正当防卫。B项正确,当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并无防卫意图,但行为客观上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制止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偶然防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理论上存在两种观,:一是行为无价值论。该观点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有防卫意图,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二是结果无价值论。该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防卫意图,都成立正当防卫。丙的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甲的不法侵害,但丙主观上并没有防卫意图,而是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意图,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乙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与丙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乙的行为不受丙的行为性质影响。无论根据哪种学说,无论如何认定丙的行为,都不会影响对乙的行为认定。C项正确,当选。根据结果无价值论,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意图,则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CD。
30.下列关于因果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医生甲以杀人的故意向病人乙注射超量的药剂,病人死亡。事后查明,因病人的特殊体质,即使当时注射的是正常药剂也会导致其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和乙合租一套房,各自向房东交房租。甲收到徐某发来的诈骗短信,短信声称以后的房租汇到某个银行卡里。甲信以为真,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徐某的卡上。然后甲和合租的乙说:“我们房东的卡换了,钱要打到另外一个卡上。”乙说:“是嘛,你把短信转发给我吧。”甲把短信转发给乙,乙就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徐某的帐号里面了。徐某的诈骗行为与乙的被骗(财产损失)仍然具有因果关系
C.甲投毒毒杀乙,乙中毒后四肢无力碰到其仇人丙,仇人丙趁此机会将其杀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将乙撞倒在路中央,然后逃逸。后丙开车路过,没有看到乙,撞向了乙。最后乙死亡,但无法查明乙是在丙撞之前死亡还是之后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假定因果流程不予讨论。即使假设的结果按照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也不予讨论(假定不改变真实)。A项中,虽然由于病人乙的特殊体质,注射正常药剂也会导致乙的死亡,但这只是假设的因果流程,不予讨论。现实情况是,乙死亡的结果是由医生甲注射超量药剂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医生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错误,不当选。在因果关系的进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键取决于“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说明其改变了原来的因果流向。相反,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为“正常”发展所致,是正常的因素,则不会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将收到的“诈骗短信”转发给其共同居住者乙,这在日常生活中是通常甚至必然出现的,并不能中断徐某诈骗行为与乙被骗(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B项正确,当选。C项中,甲的投毒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较大,但是仇人丙出现并实施杀害乙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仇人丙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二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项正确,当选。D项中,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乙在丙撞之前死亡,乙死于甲的撞击行为,则甲的撞击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种情况是乙在丙撞之后死亡。甲基于先前的撞击行为对乙负有救助义务,甲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任乙倒在路中央,乙面临被其他车辆撞击、碾轧的危险。丙由于未注意路况而撞上倒在路中央的乙,丙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可见,无论乙是否在丙撞之前死亡,都应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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