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法考(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行政法》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22日

1、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 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 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013年卷二49题)

A 、 2000元

B 、 5000元

C 、 1万元

D 、 30万元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误工损失并非法院执行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排除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B项应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国家赔偿范围内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执行 偿债判决的行为,并非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故排除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该解释第7条第1项,若超数额和范围执行, 能通过执行回转获得补救的,国家不予赔偿。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此仍可通过执行回转得到解决,故排除 D项。

【免费领取2019-2014年真题】

300x180.png

2、2006年9月7日,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其推土机一台。杨某不 服上诉,12月6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杨某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9日,省高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释放。2011年4月,杨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83题)

A 、 对杨某被羁押,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B 、 返还45万罚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C 、 如被没收推土机已被拍卖的,应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及相应的赔偿金

D 、 本案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 选项A说法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据此,选项B 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违法 拍卖,或者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财产已依法拍卖的,仅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不存在给付相应赔偿金的情形(变卖或违法拍卖情形下才可能存在赔偿金),故C项“应给付……及相应的赔偿金”的表述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条,结合该法第3条和第17条,国家赔偿范围内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2006年12月6日,市中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0年9月9日,省高院宣告杨某无罪释  放。杨某无罪,但被关押3年9个多月,若造成严重后果,则杨某有权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则 无权请求。总之,本案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争议(即问题),故选项D错误。

点击加QQ群:860440252】【法考刷题APP下载】【考前必背涨分考点、19-14年真题多答疑可加微信ks233wx19法考学霸君好友。

3、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2012年卷二100题)

A 、 医疗费

B 、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 、 残疾赔偿金

D 、 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2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故A、B、C应选。根据该款第2、3项,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对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才应当支付生活费。本案中,受害人廖某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排除D项。

4、李某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释放。李某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经复议后,向 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45题)

A 、 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

B 、 县公安局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C 、 县公安局应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D 、 李某不服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赔委会审案规定》第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 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条中“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的表述,选项A正确。该规定第5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 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  人。”根据该条第2款“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的表述,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是不正确的。故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赔委会审案规定》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 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 证责任。”根据上述条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但存在例外,即下列情形,均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提供证据证明:(1)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的合法性。在本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赔偿请求人李某应当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即证明刑事拘留的存在、损害后果及刑事拘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没有死亡,也没有丧失行为能   力,故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款,即“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县公安局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C“县公安局……提供证据”表述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据此,选项D“申请复议一次”的表述错误,应当是“提出申诉”。

5、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50题)

A 、 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 、 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

C 、 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

D 、 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从题干文字表述看,市中级法院是该案的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就确认无罪的,由逮捕决定机关负责赔偿。《刑事 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A项应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3款,刑事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据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 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 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 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据此,C项“唯一标准”的表述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刑事赔偿解  释》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  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  身自由赔偿金。”朱某2016年3月15日提出申请,赔偿决定依法应当在2016年度作出,故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故D项错误。

法考[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在线机考刷题,点击前往!

2020年法考:锁定考试核心考点,一站式拔高提分!点击免费试听讲师课程>>

新闻相关推荐.png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