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50题)
A 、 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B 、 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 、 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 、 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3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 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该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 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 认。”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还须具备“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条件才可视为承认,故B项错误。该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据此,C项正确。该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故D项“应当”二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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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0题)
A 、 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 、 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 、 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 、 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刑事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本案应由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负责赔偿,故A项错误。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故对赔偿项目也可以进行协商,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 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刑事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为准。”据此,方某2014年3月2日申请国家赔偿,有关机关依法在2014年度作出赔偿决定的,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3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故D项“2012”字眼错误。
3、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 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50题)
A 、 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 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 、 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 、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第2句,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属于二审改判无罪案件,故赔偿义务机关是县法院。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2条第1 款,申请司法赔偿不再以相关司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9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据此,司法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而非被确认违法之日,故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故D项正确。
4、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83题)
A 、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 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 、 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 、 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第2句,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故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区法院。A、B项均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22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司法赔偿,应当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1条及相关理论,在一审时或者一审之前即作无罪处理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 项正确。
5、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 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二89题)
A 、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 、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 、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 、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本案公安分局不应赔偿。首先,撞坏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然后,公安人员的行为没有过错,车辆在高速行驶中,难以控制平衡,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为了躲避其他车辆“不慎”造成的,说明该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一般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国家不应赔偿。但是对于李某的损失,可以按行政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所 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而A、D选项均认为应当予以赔偿,错误。B选项,虽然认为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理由错误,警察追捕行为是与职权相关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以,B选项因为理由阐释错误而导致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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