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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行政法学历年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0-11-13 14:27:24

1、关于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可以认定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2010年卷二90题) A 、 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

B 、 下位法以参照方式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范围

C 、 下位法限制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D 、 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 (1)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2)下位法限制或 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3)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   围;(4)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5)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 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6)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7)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 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8)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9)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 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10)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A项为第(4)项的规定,B项为第(5)项的规定,C项为第(2)项的规定,D项为第(9)项的规定,故选项ABCD都可以认定为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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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 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9题)

A 、 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

B 、 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

C 、 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D 、 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镇政府是受到市城管执法局的委托实施行政行为,应以委托的机关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故选项A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在本题中,刘某父亲和嫂子是起诉人,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 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故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据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拆除行为,故被告市城管执法局有义务证明其拆除合法。据此,D项正确。

3、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 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85题)

A 、 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B 、 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

C 、 法院应单独立案

D 、 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3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9条第2款规定:“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本案中,县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为行政裁决,故C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根据该款中“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表述,D项“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错误。另外,该题中,县政府裁决土地使用权归甲村,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该题题干中关于乙村不服直接起诉的表述是错误的。

4、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82题)

A 、 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

B 、 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

C 、 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D 、 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该款第2项“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的表述说明:既然该规划布局 图是县政府保存的,自然应当由该县政府“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故A项表述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 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该  条第2项“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的文字表明,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法院应当 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而非“可以”。故C项“可以”二字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为“复议维持”案件,故县规划局和市规划局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行诉法解释》第136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 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本题题干中未交待余某起诉的被告是一个还是两个, 故D项“应”字过于绝对,错误。

5、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 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47题)

A 、 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

B 、 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

C 、 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D 、 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参考答案: C,D
参考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 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据此,最低生活保障费(金)未支付的案件,属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故B项错误。该款并未要求原告提供担保,故A项错误。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01条第3款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据此,裁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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