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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考)法理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1-23 11:44:46

1、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14题)

A 、 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 、 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 、 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 、 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在本 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 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 的鉴定是为了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故C项正确。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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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10题)

A 、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的应是法的指引作用,故A项不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的应是法的评价作用,故B 项不选。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 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 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故C项不选。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D项说法正确,应选。

3、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 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 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0题)

A 、 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 、 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 、 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 、 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判决针对特定人——甲、乙和甲母。故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错误。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对特定人的义务,故B项正确。判决在原告甲母与被告甲和乙之间形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C项错误。小琳并非本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故D项错误。

4、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6题)

A 、 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 、 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 、 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 、 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法律调整的是“重要社会关系”,“紧急状态”是重要的社会关系,法律应该加以规范和调整。因此,“紧急时 无法律”并不是说“紧急状态下不存在法律”,即便是在紧急状态下,人们也应遵守法律。例如: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超出必要的限度:再如很多国家都有《紧急状态法》。A项表述错误。B项:法律调整的是“意志行为”,即可能受到意志控制的行为。在紧急状态下,人们无法正确地作出判断,行为无法受 到“意志控制”,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一般无需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紧急时无法律”的基本含义是: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避险行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B项表述正确。C项: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具有局限性,有法律不一定有稳定的秩序。C项表述错误。D项:法律不是以紧急状态作为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是物质要素。D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一4题)

A 、 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B 、 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C 、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 、 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人权是人依其本性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和应有权利。 人权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第二个层次,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三个层次,实际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内 容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人的应有权利有机会转化为法律权利;然后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 利,但并非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A项错误。B项和C项考查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具体而言包括:(1)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2)人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 救济的标准和途径;(3)人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由此可见:(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C项正确。另外,正义、自由等也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2)人权是立法、执法、司法乃至守法等各个 法治环节的核心内容。B项正确。D项考查法律对人权的作用。法律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来加以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有其局限性(无论是立法还是法的运行,都存在局限性),因此,有了法律并不能绝对地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有了法律并不能必然导致人权的实现。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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