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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考)行政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2-07 15:51:22

1、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6题)

A、 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 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 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 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李某已经死亡,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据此,李某妻子应以近亲属身份起诉,即以自己名义起诉。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故C项“60日”说法错误)内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故B项“应当通知”说法正确)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作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并未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规定为复 议前置案件,故D项关于复议前置的说法错误。另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第3项,专利权人或者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故D项应先申请复议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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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 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不同意。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7(2007年卷二44题)

A、 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 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 裁定驳回起诉

D、 裁定终结诉讼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法院认为应当由派出所所属的县公安局作为被告,而原告起诉时被告为派出所,这说明原告选择被告错误,此时,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冋起诉。因此C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3、 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卷二82题)

A、 股东

B、 股东大会

C、 股东代表大会

D、 董事会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据此,有权以股份制企业名义起诉的,除其法定代表人外,还可以是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故本题应选B、C、D项。

4、 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 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6题)

A、 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 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 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曰内提交答辩状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乂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 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本题中,县政府复议决定的内容有二:一是维持 县计生委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的决定;二是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显然,县政府 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乂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故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故本案应当以县计生委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 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孙某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故该复议决定违法,选项 C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被告的答辩期限为15日。故选项D不正确。

5、 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82题)

A、 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 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 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双重管理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 主管部门。故区公安分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区政府,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 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据此,B项对。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故C项错。该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 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故D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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