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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司法制度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2-15 16:26:03

1、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85题)

A 、 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

B 、 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

C 、 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

D 、 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

参考答案: C,D
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法》并未禁止律师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诉讼法也允许律师接受近亲属委托成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故A项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对回避无明文规定,故B项 错。《法官法》《检察官法》对任职回避作了明确规定,但《公证法》无此明确规定,故C项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D项对。

2、我国司法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据此,下列哪些说法能够成立?(2013年卷一83题)

A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B 、 司法通过解决纠纷这一主要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

C 、 没有司法效率,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D 、 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兼顾法理和情理更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故A项正确。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故B项正确。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谈不 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无从谈起。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 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们宜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故C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 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是纠纷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故D项正确。

3、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 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 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2011年卷一85题)

A 、 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

B 、 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

C 、 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

D 、 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三个层次,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甲①的说法 正确。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行业形象,维护和增强行业公信力,乙②的说法均正确。因此,A选项表述成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因此,甲②的说法正确。B、D 选项不能成立。法律职业人员属于特殊的职业群体,对其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因此,丙①的说 法错误,C选项不能成立。

4、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2013年卷一85题)

A 、 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 、 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 、 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 、 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中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法官法》(2019修订)第24条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 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该款禁止的是配偶、子女,不包 括侄子。故A项不违反相关规定,不选。 《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47条第7项规定,(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检察官高某“未经批准,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布个人意见”,违反上述规定,故B项应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0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据此,在法庭上李律师发微博,应当由审判长处理,公诉人无权处理。故公诉人 车某当庭训诫李律师,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违反相关规定,故C项应选。 《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仅系大学同学,依法不需要回避,故D项不违反相关规定,不选。

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2年卷一85题)

A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 、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 、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 、 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2012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权利的法条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 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B项不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 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 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 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 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比较上述修改前后的规定,选项A、C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 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D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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