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卷二81题)
A 、 受案范围、管辖
B 、 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C 、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D 、 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B、C、D项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有明确规定,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除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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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年卷二44题)
A 、 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 、 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 、 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 、 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1)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第二,已取得;第三,给了别人(广义确认)。在本题A选项中,甲省人民政府的征用土地批复,并没有直接将土地给了别人,而是收归国有,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三个条件,无需复议前置,故A项错误。 (2)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住户的土地权益,住户与这两项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起 诉,故B、C项正确。 (3)有权撤销的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有撤销权的机关包括:第一,许可决定机关:第二,许可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并不限于“上一级”);第三,法院;第四,被越权机关。而甲省人民政府是乙市规划建设局的上级机关,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3、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2008年卷二80题)
A 、 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
B 、 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
C 、 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
D 、 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根据该法条分析A、D项属于赔偿、补偿纠纷,可以调解,正确。 除此以外,法律规定裁量行政行为可以调解,相应的,羁束行政行为不可以调解。裁量行政行为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余地,通俗地说,如果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限制得很宽松,让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就是裁量行政行为。一般而言,行政处罚容易是裁量行为,因为法律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往往类似于下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人,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在复议过程中,只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无论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何讨价还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裁量行为可以调解,所以,本题C选项正确。羁束行政行为不可以调解,羁束行政行为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法律规范为同一事实只设定一种法律后果,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比如,税务机 关对税率及税额的确定,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无法调解,“讨价还价”就违反法律规定了,所以,B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4、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84题)
A 、 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 、 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 、 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
D 、 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食药局为双重管理的部门。《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句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某公司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故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D项错误。
5、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 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2011年卷二84题)
A 、 乙区公安分局
B 、 乙区政府
C 、 甲市公安局
D 、 甲市政府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中的公安派出所,属于乙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法律授权公安派出所可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本题中的公安派出所 作出的是500元罚款,故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该公安派出所。《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本题中,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该公安派出所,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乙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是乙区公安分局的本级地方政府(即乙区人民政府),故选项A、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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