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37题)
A 、 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 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 、 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 、 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 行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所以B错误。C项,根据该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C错误。D项,根据该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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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7题)
A 、 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 、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 、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 、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 项错误。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错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 “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 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 内容作出解释。D项,根据《安排》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正确。
3、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卷一37题)
A 、 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 、 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 、 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 、 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正确,不当选。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 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正确,不当选。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C正确,不当选。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所以D错误,当选。
4、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 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79题)
A 、 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 、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太
C 、 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 、 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委托送达与调查取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 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 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项正确。 安排第5条规定,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 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B项错误。根据该安排,两地法院相互委托事项包括送达与调取证据,C项正确。根据该安排第20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D项正确。
5、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79题)
A 、 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 、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 、 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 、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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