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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法考刑法客观题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2-02 10:09:37

1、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60题)

A 、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 、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 、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 、 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考点:实行过限。肖某由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丁某不负抢劫罪的责任。这是因为,在违法阶层,丁某的教唆行为制造的危险流是肖某抢夺  他人财物,该危险流是对他人财物的危险流,其中并不蕴含肖某对他人的身体实施暴力。肖某将他人打成重伤是该危险流偏离轨道的异常发展,因此不能归属于丁某,丁某不构成抢劫罪。丁某构成抢夺罪既遂(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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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55题)

A 、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 、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 、 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 、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共同犯罪一般应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 节相同。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了拦路抢劫,虽然赵某实施的抢劫行为与甲教唆的内容有差异,但 都是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即便量刑情节没有达成一致,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故A项正确。B项,共同犯罪的过限问题,是指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对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自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只要求有部分重合即可。乙和吴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  成立共同犯罪,乙对自己不知情的吴某的过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故B项正确。C项,丙基于杀人故意帮助钱某,钱某实施了较轻的故意伤害罪,由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所以丙和钱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丙要为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D项,丁不是孙某盗窃犯意的引起者,其在预备阶段消除了物理的原因力,同时也向孙某表达了自己不支持的意思,也消除了心理的原因力,所以单独成立盗窃罪的中止,不再为孙某后续独自的盗窃结果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3、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 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2017年卷二54题)

A 、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 、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 、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 、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片面共犯。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理论上,普遍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对片面实行、片面教唆能否按共同犯罪处理,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尚有争议。本题考查片面实行的情况。片面实行(正犯),指实行犯罪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按共犯论处的话,当片面共同正犯的行为与不知情一方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时,则片面共同正犯应对该结果负责,不知情的一方不对片面正犯人的  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话,两人分别各自定罪。A项,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是片面共同正犯,甲应对乙取走财物结果负责,即甲基于抢劫的意思,先使用暴力压制 丙反抗,再利用乙的行为取走丙的财物,结论是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乙不知情,乙不对甲的暴力行为负责,只对自己 的取财行为负责,对乙只能以盗窃罪论处。故A项正确。B项,乙虽然一开始有抢劫意思,但进入丙家后,犯罪意思已经变为盗窃,也只实施了盗窃行为,乙也不对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负责,乙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故B项错误。C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对甲、乙分别定罪。甲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是以打伤丙的方式帮助乙之后盗窃,又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故C项正确。D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不知道甲的存在,乙之后的盗窃行为和甲的伤害行为也无任何因果关系,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故D项正确。

4、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 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53题)

A 、 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 、 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 、 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 、 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高某在周某抢劫过程中参与进来进行帮助,构成承继的帮助犯。从作用看, 高某属于从犯。

5、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卷二38题)

A 、 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 、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 、 甲属于间接正犯

D 、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考点:间接正犯甲欲实施诈骗,既利用乙不知情,又利用乙实施贩卖毒品罪的故意,让乙充当了自己实施诈骗的工具去诈骗买家,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由于乙出卖的是头痛粉,客观上没有任何侵害危险,属于对象不能犯,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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