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54题)
A、节约司法成本
B、促进司法民主
C、提高司法效率
D、推行司法公开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