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2012年卷二57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3-16 16:32:05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2012年卷二57题)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项,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的,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故A项当选。B项,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立立功。故B项不当选。C项,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已的立功。故C项当选。D项,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故D项当选。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