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23题)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该条对宪法修改程序作了规定,而不是通过“专章”规定,故A项正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故B项正确。《立法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4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法》对法律的公布主体作了规定,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主体并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宪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例如,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于同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故C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第2款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据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