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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选择题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3-25 10:06:32

1、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3题)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期限仅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递交邮件的时间以当地的邮局加盖的印戳为准。故B错误,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174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见,其他鉴定均应计入期限,对于严重疾病治疗是否应当计入期限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故D错误。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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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9题)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判决的生效。《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本题中上诉期间从21日的次日即22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国庆假期,因此,上诉期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所以,8日并没有耽误上诉期间,B、C错误。判断上诉期应以邮戳日期为准,故D正确。本题选D。

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二33题)

A、甲被判处拘役6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本题中,甲被判处拘役,因此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54天,2日折抵1日,共可折抵拘役刑期77天。故A错误。B、C项,《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可见,乙暂予监外执行的267天以及丙脱逃的78天均不计人刑期。故BC正确。D项,《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可见,丁被判处管制,其羁押的208天,1日折抵2日,共计折抵416天。故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1题)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A选项中,甲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显然不属于“重要罪行”,不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而非补充侦查。故B选项正确。申请回避和处理回避申请的时间一般都很短暂,故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一审回避申请处理后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二审同级检察院阅卷结束后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选B。

5、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70题)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文书的送达。《最高法解释》第167条第3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A、C、D项符合以上规定,均正确,当选;B项不是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而应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所以B项错误,不选。本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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