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43题)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A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B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C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A、B、C选项都是由《简易程序规定》直接规定的,不符合题意,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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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40题)
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应当庭宣判
D、应一审终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隶属于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更加特殊的一种程序,这是在掌握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理解的一大前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之规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A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一审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也必须开庭审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但是即使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也需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书面审理,只有在仲裁中才有书面审理的情况。因此B选项错误。《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当庭宣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立法依据,因此D选项正确。
3、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6题)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中的开庭审理、申请再审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该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本题中的电话方式送达如果没有经过孙华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华已经收到,则进行缺席判决就是违法的,B选项中的再审申请便是合法的,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故可以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题中的案件系追索医疗费用案件,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以不中止执行,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选项当选。
4、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06年卷三48题)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选项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相反协议不能成立,即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算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选项中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禁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选项中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表述正确。D选项中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即代表人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说所有共同诉讼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5、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41题)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是在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可以不完全按照普通程序的庭审顺序进行,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可见,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是应选的选项。《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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