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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5)

来源:233网校 2021-06-23 14:33:16

21、马某购买了幸福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为了修建高铁需要将该幸福小区予以拆迁,区政府依法及时给予马某补偿金,这体现了哪项基本原则?

A、高效便民

B、程序正当

C、诚实守信

D、权责一致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诚实守信原则由“诚”(别撒谎)和“信”(别反悔)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中“信”(别反悔)指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区政府颁发许可证后,因为公共利益(修建高铁)需要将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回,小区予以拆迁,政府给马某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这体现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本题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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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省乙市政府拟将本市的环境资源管理局与国土资源局合并,应当报哪个机关予以批准?

A、国务院

B、甲省政府

C、乙市人大常委会

D、甲省人大常委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乙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为甲省政府,所以,B选项正确。本题从理解的角度也较为容易解释,机构改革所涉及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等内容是较为专业的行政事务,自然要由专业的懂行政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此外还要注意,本题未涉及但可能考查到的是,“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三项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我国宪法,同级人大监督同级政府,有资格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任免本级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所以,如同本题这样的将旧机关撤销、合并为新机关,如果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那人大如何监督、如何任免呢?但人大常委会负责的是事后备案,上一级政府负责的是事先批准,主体和方式是不同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

23、法国公民马克龙受雇于主营业地在中国深圳的众合公司,公司将其派遣到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工作,后其因工作失误被解雇而不服,诉至深圳某人民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适用中国法、法国法和尼日利亚法律中有利于马克龙的法律

B、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众合公司主营业地

C、适用法国法,因为马克龙是法国人

D、适用尼日利亚法律,因为尼日利亚是工作地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地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尼日利亚法律。D项正确。A、C两项于法无据,错误。本题并非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形,故B项错误。需要强调的是,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制度,根据劳动者劳动所在地的不同,分为涉外派遣和境内派遣。我国目前的涉外劳务派遣更多的是中国的劳动者被派遣到国外的单位工作,因此劳务派出地的法律(即中国法)是劳动者相对较为熟悉和易于把握的,也是劳动者据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成本较低的选择,所以立法规定“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有人看到本题中有“派遣”两个字,认为本题考查的是劳务派遣的法律适用问题,实属定性错误,本题就是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本题答案为D。

24、经常居所地在南京的德国人汉斯的爱犬被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打死,汉斯为了报复怒将王某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后汉斯在南京起诉王某,王某提出反诉。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汉斯和王某的诉求均可协议选择要适用的法律

B、汉斯和王某的诉求均适用中国法

C、汉斯的诉求适用德国法

D、王某的诉求适用新加坡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爱犬被打死,汉斯在南京起诉王某,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据此,对于汉斯的诉求,汉斯和王某首先可以协议选择要适用的法律。因此,C项错误;而汉斯对王某的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中的网络方式侵犯人格权。《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题中,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故对于王某的诉求,应适用新加坡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基于以上分析,汉斯的诉求,双方首先可以选择法律。王某的诉求,应适用新加坡法。故B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25、中国人王某在韩国旅游期间生病晕倒,在韩国出差的日本人桥本太郎将王某送入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王某未向桥本太郎返还医药费,伤好出院回国。桥本太郎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医药费。已知王某和桥本太郎都定居上海,且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法院解决本案争端应适用哪国法?

A、中国法

B、日本法

C、韩国法

D、最密切联系地法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为无因管理纠纷。《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题中,双方没有选择法律,但当事人都定居上海,共同经常居所地是上海,故该案应适用中国法。A项正确,其余于法无据,为凑数项。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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