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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10)

来源:233网校 2021-06-23 14:33:10

46、开发商建衡公司与小红因为未能在合同的规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纠纷,小红将建衡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因延迟办证而形成的解除权的合理期限,现行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和平衡买卖合同双方利益需要对该期限进行合理限制。对此,法官援引了合同法解释中与延迟办证具有一定相似性的因迟延交房形成的解除权的合理期限规定,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该判决法官运用了类比推理

B、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体现了法的价值

C、本案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属于嗣后漏洞

D、若需要认定法律漏洞,则需要探究立法目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类比推理是指基于两种情形的相似性而作出相似处理的推理方式,法官基于延迟交房和延迟办证的相似性而作出相应判决的做法,正是类比推理的直接应用,据此A选项正确。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体现了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和对秩序的维护,当然体现了法的价值,B选项正确。本案中涉及的延迟办证能否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在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显然属于法律漏洞,但这一漏洞在立法之时就已存在(只不过之前因没有相关纠纷的出现而没有显现出来而已),应理解为自始漏洞,并不属于因法律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而导致的嗣后漏洞,据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出现法律漏洞时,我们需要结合立法目的进行扩张或限缩以期实现法律创设本应实现的目的。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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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可以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行政机关职务

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D、政协委员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3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因此,A、B、C是正确答案,D项错误,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本题答案为D。

48、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抓捕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王某有一个5岁女儿独自在家。王某将该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因疏忽而忘记此事。李某成立不作为犯的玩忽职守罪

B、吸毒人员吴某常常把自己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而出去吸毒。某日,吴某出门后十日才回家,其年幼的孩子在被隔绝的家中饿死。吴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C、赵某明知邻居钱某有癫痫,出于故意而与邻居钱某吵架,使其发病。在钱某发病的情况下故意不救助导致其死亡。赵某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D、孙某驾车撞倒行人钱某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钱某拖到隐蔽处的洞里,后钱某死亡。孙某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正确。李某在履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亦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换言之,李某创造了风险,就应该消除风险。李某将王某抓捕后,其孩子就会面临无人照顾的危险,李某就有解决、消除该风险的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犯的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实际上,即便是警察有权抓捕犯罪嫌疑人,也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去抓捕,防止、消除其执行职务行为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B正确。本项中作为父亲的吴某,外出数十日,将年幼的孩子留在家中,使其处于危险状态;当孩子处于危险状态时,吴某对孩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不履行该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C错误。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学习,实际上最重要的是要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去判断的。刑法赋予相关责任主体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其可能性、是否与国民的观念吻合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见死不救的行为,即便在有的国家认为是构成犯罪,但在中国目前,国民的道德水平还有待于提升的背景下,赋予国民更多的义务,可能会导致与公民的观念背离太大,使刑法与公众的认同背离太远。质言之,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在于行为人对于处于危险境遇的人,是否具有“保证人”的地位,保证他人安全的义务。本题中,赵某创造了风险,使钱某癫痫病发作。在创造风险后,有排除风险的义务,保证他人安全的义务,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罪。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9、下列关于因果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A、医生甲以杀人的故意向病人乙注射超量的药剂,病人死亡。事后查明,因病人的特殊体质,即使当时注射的是正常药剂也会导致其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和乙合租一套房,各自向房东交房租。甲收到徐某发来的诈骗短信,短信声称以后的房租汇到某个银行卡里。甲信以为真,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徐某的卡上。然后甲和合租的乙说:“我们房东的卡换了,钱要打到另外一个卡上。”乙说:“是嘛,你把短信转发给我吧。

”甲把短信转发给乙,乙就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徐某的帐号里面了。徐某的诈骗行为与乙的被骗(财产损失)仍然具有因果关系

C、甲投毒毒杀乙,乙中毒后四肢无力碰到其仇人丙,仇人丙趁此机会将其杀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将乙撞倒在路中央,然后逃逸。后丙开车路过,没有看到乙,撞向了乙。最后乙死亡,但无法查明乙是在丙撞之前死亡还是之后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双重的因果关系(也称为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这是指,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导致结果发生,两个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本题中,条件一是甲投放致命毒药,条件二是正常针剂和乙的特殊体质。单独看,条件一和条件二与乙的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存在双重的因果关系。二者不是排斥的,不能因为条件二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否认了条件一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仍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正确。在因果关系的进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键取决于“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因素,说明其改变了原来的因果流向。相反,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为“正常”发展所致,是正常的因素,则不会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徐某对甲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甲将收到的“诈骗短信”转发给其共同居住者乙,这并不异常。故,徐某的诈骗行为与乙的财产被骗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介入了甲的转达行为,但是由于甲的转达行为是通常、正常的介入行为,误以为房东换卡并告诉自己合租的室友,在日常生活中是通常甚至必然出现的,并不能阻断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与乙被骗(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诈骗犯徐某的诈骗行为与乙的被骗(财产损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正确。丙的出现属于异常的因素,甲的投毒行为通常并不会导致丙的出现。并且,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即丙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很高。因此,可以认为丙的行为中断了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正确。甲将乙撞倒在马路上,乙受到二次撞击(丙的撞击)是正常的因素,并不异常。丙的行为不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将乙撞倒在马路上,出现后续车辆再次撞击乙是正常的因素,是甲的行为自然、正常衍生出来的结果,甲需要对丙的行为负责,意即,甲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丙的行为负责。所以,无论乙是死于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撞击行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50、某超市售卖过期变质的香肠,区市监局对其作出没收香肠和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但超市逾期不缴纳罚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区市监局可以按日加处3%的罚款

B、区市监局可以拍卖香肠抵扣罚款

C、区市监局可以和超市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期缴纳罚款

D、区市监局作出处罚通知书可以告知超市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1)只要满足了执行罚和代履行的构成要件,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可采用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手段。所以,A选项正确。(2)拍卖权的行使条件概括为:“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而B选项没有交代该超市不复议、不诉讼、经过了催告程序也不履行,并不满足拍卖的构成要件,所以,B选项错误。(3)行政机关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签订执行协议,内容可以包括:①约定分阶段履行,比如按揭缴纳罚款,或者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物,居民要找到新的居住用房,找房、搬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协议可以约定执行的期限。所以,C选项正确。②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减免的只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税款等本金。(4)考生在考场中会纠结罚款1万元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香肠等违法财物是否属于听证的范围,其实,大可不必纠结这两个问题,因为D选项的表述为“可以告知超市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而非“应当告知”,命题人认为,听证范围分为法定听证和约定听证:①法定听证(应当告知),应当告知听证权利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这三个事项对行政机关有强行要求;②约定听证(可以告知),法定范围外的其他事项,比如拘留5日、罚款1000元,在官民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均属于可以听证。命题人认为,当事人的听证权并非仅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授予,也可以基于行政机关的承诺。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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