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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11)

来源:233网校 2021-06-23 14:33:09

51、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该意见2018年6月20日通过,2018年8月31日向社会公布,对于该行政法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B、总理签署以总理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C、该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该行政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解析:(1)根据《立法法》第70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所以,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但是,有考生疑问,为什么全国人大的法律可以是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而行政法规不能以总理令的形式公布呢?这是因为,根据宪法,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而国务院总理并不是国家机构,国务院才是国家机构,所以,只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根据以上论述,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2)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是公布之日起的30日,而非通过之日起的3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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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是?

A、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

B、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用语

C、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

D、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1)确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最终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确定力所限制的对象主要是法院或复议机关等救济主体。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是拘束力的表现。所以,A选项错误。(2)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法条中不再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均被取消,之所以法条中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是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案外,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也可以受案,还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附带性的受案,所以,在法条中再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会使法条表述显得不够精确。比如,《行政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再像旧法时代一样表述为:“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那让刚刚被纳入受案范围的行政合同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情何以堪呢?但实际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重要的行政法概念工具,在理论和实践中依然是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自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把它作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课题。经过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基本受案范围,把‘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范围。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意义,不过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理论和制度上仍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主要案件类别。”综上可见,B选项正确。(3)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比较而言,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比如,凡是机场内吸烟者罚款50元,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该行为可面向未来反复适用,所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戴某2019年5月1日在广州白云机场吸烟,被罚款50元,对象具有特定性,而且只具有一次性效力,不可反复适用,如果戴某2019年5月10日又在机场抽烟,会收到一张全新的罚款单的。所以,C选项正确。(4)根据立法对行政行为约束的严格程度,行政行为可以被划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羁束”与“裁量”是一组相对概念。根据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行政行为可以被划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和“负担”是一组相对概念,比如行政许可为授益行政行为,而行政征收则为负担行政行为。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

53、某区规划局为甲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查明甲公司在申请规划许可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于是,某区规划局将该许可证予以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撤销许可证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B、颁发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D、甲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区政府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1)如上题所述,撤销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并不是处罚,所以,A选项错误。(2)B选项考查行政许可收费问题,但考查内容较偏。《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至此,我们似乎感觉B选项表达过于绝对,应该错误。但由于本题中涉及的是行政许可的具体类型规划许可,除了需要遵照一般法《行政许可法》外,还需要遵照特别法《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条款允许规划许可证收取费用。可见,B选项的说法在规划许可问题上并没有过于绝对化,是正确的。(3)对于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以便公众查阅,而不予许可决定,不需要公开。所以,C选项正确。(4)区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为区政府或市规划局,而D选项以偏概全,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

54、因胡某以刻划方式损坏博物馆里的文物,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胡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A、胡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B、在处罚之前胡某无权要求举行听证

C、复议机关可以是区政府

D、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申请暂缓行政拘留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1)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并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影响,A项错误。(2)命题人认为处罚听证分为法定听证和约定听证,法定听证范围是“吊责大款”,约定听证是对法定听证范围外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同意听证,自然可以举行听证会予以听证。具体模式行政机关可以发出要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也可以发出要约,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所以,B选项认为“在处罚之前胡某无权要求举行听证”是错误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听证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要约并不意味着对方会承诺,所以,最终是否要举行听证会予以听证,还得看对方是否同意。(3)在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是上一级公安局,还可以是区政府,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4)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D选项自然正确。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就会同意,只有在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综上,本题答案为CD。

55、关于省规章的设定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

B、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

C、可以设定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D、可以设定划拨的行政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规章没有任何类型的强制执行的设定权,所以,D选项错误。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B选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因此A选项正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和法规设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强制措施,所以C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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