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辉煌公司向河水中超标排放污水,区环保局向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达标排放。期限届满,经过检测辉煌公司排放污水仍然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认定书,后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辉煌公司就责令停业整顿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送达限期整改通知》性质为行政指导
B、不合格决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区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决定前,应当告知辉煌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D、法院可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1)《送达限期整改通知》等责令改正行为,核心在于恢复正常状态,性质更偏于教育和纠正功能,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考中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肯定不属于“柔性”的行政指导行为,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2)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影响,所以,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的。比如,在本题中,如果辉煌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合格的,而环保局却作出了验收不合格认定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然会受到影响,对其不服的话,自然可以起诉,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3)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本题的停业整顿实际上就是停产停业,所以,区环保局应当告知辉煌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C选项表述正确,但本题为选非题,不选。(4)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我们将这种先予执行称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本题申请对象为责令停业整顿,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所以,D选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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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B、该意见为行政法规
C、该意见可以作为制定部门规章的依据
D、该意见不能进行附带性审查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1)本题最根本的做题前提是判断《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的法律性质,其为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专有名词,指的是除了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随意,法律位阶较低,所以,所有的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也包含公安局等政府的工作部门。,判断方法如下:第一,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而《意见》从文件名称上可以判断它的性质不是行政法规,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行政法规会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比如,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其文件编号为国令第721号,而《意见》编号为“国发〔2019〕5号”,文件编号中的“发”字即说明其性质并非行政法规,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文件编号详细内容,考生可以参见2014-2-97题目解析。综上,B选项错误。(2)既然《意见》的性质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则不可表达为“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法律和法规是法官裁判的依据,规章是法官裁判的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法官裁判的参考,所以,A选项错误。(3)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可见,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为“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其中,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即为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C选项正确。(4)《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范围,允许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的特殊身份,不允许审查,要排除出来,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63、甲公司工作人员田某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公司请求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驳回了其认定请求,田某妻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是?
A、工伤认定的性质为行政裁决
B、田某妻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C、公司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D、市政府发现劳动局决定违法,可以制作复议意见书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1)行政确认是对业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示该效力的行为,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和工伤认定均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方中立的主体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必然会涉及三方主体;但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而非以第三方中立主体的身份出现。所以,A选项错误。(2)本案中田某死亡,妻子可以像继承财产一样,继受丈夫的原告资格,田某的妻子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故B选项错误。(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正确。(4)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下制作的(个性问题);行政复议的建议书,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的情况下制作的。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64、甲国公民汉斯是因公务来华的外国人,在北京居住满两年。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汉斯有尚未了结的民事案件,边检机关可限制其出境
B、汉斯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
C、若汉斯利用假期在语言学校兼职授课,则属于非法就业
D、若汉斯和中国公民王某在北京生育一子,则其子具有中国国籍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这是一道以国际公法知识为主,又综合了国际私法知识的题目。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出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该项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方能满足:(1)在华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2)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A项只说了一个条件,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经常居所地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2)该地作为其生活中心;(3)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中,尽管汉斯在北京居住满两年,但其是因公务来华,故北京不是其经常居所地,B项错误;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汉斯因公务来华,利用假期在语言学校兼职授课,属于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情形,系非法就业。C项正确;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题中,因为王某为中国人,其与汉斯在北京所生之子具有中国国籍,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
65、甲国人任盈盈在乙国旅游期间,乙国经丙国的申请对任盈盈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丙国请求乙国引渡任盈盈。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如果任盈盈是政治犯,乙国应当拒绝引渡
B、如果任盈盈的行为在乙国和丙国都构成严重犯罪,乙国可以引渡
C、如果任盈盈的行为只在丙国构成犯罪,乙国应当拒绝引渡
D、因任盈盈为甲国公民,乙国无权将其引渡给丙国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题中,丙国为引渡的请求国,乙国为被请求国,B项说法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当选;“如果任盈盈的行为只在丙国构成犯罪”,则不满足该原则,乙国应当拒绝引渡,C项说法正确,当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A项符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当选。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其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第三国人。因此,D项结论错误,不选。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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