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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15)

来源:233网校 2021-06-23 14:33:05

71、甲国特斯拉公司在乙国销售进口药品,为此开了10多家药店。后其发现乙国对其销售的某类进口药品征收比国产同类药品更高的某种国内税。甲乙两国都是WTO成员,根据WTO规则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为保护本国医药业,乙国有权对进口药品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B、特斯拉公司应就其在乙国的营业所得向乙国纳税

C、乙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D、乙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对于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费。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确定两个条件: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进口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是否超出国内同类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即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题中,乙国对其销售的某类进口药品征收比国产同类药品更高的某种国内税,即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A项错误,D项正确。最惠国待遇,简单说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都可以享受其他成员给予任何成员的待遇。世界贸易组织三大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中,都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在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对比的参照系不同,前者是在外国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对来自成员的同类产品要给予相同待遇;而后者是在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之间进行比较,不能给外国产品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题中,乙国的做法违反的是国民待遇原则,并非最惠国待遇原则。C项错误。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权力。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普遍使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题中,特斯拉公司在乙国“开了10多家药店”销售药品,这些药店即可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乙国对这些所得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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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是WTO第一次就涉及国际投资的问题达成的贸易协议,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下列关于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国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不能大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

B、乙国要求企业可使用的外汇必须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

C、丙国要求企业必须购买当地原材料进行生产,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

D、该协议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将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资措施排除在外。因此,D项说法错误。被TRIMs协议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的多种表现形式,这些措施可表现为法律和法规形式,也可表现为政府的行政指令或裁决,还可表现为某种优惠政策。并非全部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都受TRIMs的约束,只有与GATT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相违背的投资措施才受TRIMs的调整。其中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两种。当地成分要求,指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C项即为此种情况,当选;出口实绩要求,指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A项即为此种情况,当选。TRIMs协议规定的与GATT数量限制相违背的投资措施包括外汇平衡要求,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B项即为此种情况,当选。本题答案为A、B、C。

73、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为保障付款,甲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独立保函,后因该保函履行引发纠纷,乙公司将中国银行诉至某人民法院。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可以向中国银行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排除法院对本案保函纠纷的管辖权

C、中国银行可以乙公司根本违反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向其付款

D、中国银行主张该案适用中国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法院不应支持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独立保函载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题中,甲公司是独立保函的开立申请人,中国银行为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乙公司是独立保函的受益人。现乙公司诉中国银行,属于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故A项正确。《规定》第21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中,买卖合同属于基础交易合同,当中有仲裁条款,这并不能排除法院对本案保函纠纷的管辖权。在独立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不要混淆。据此,B项错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除外。“乙公司根本违反买卖合同”即属于以基础交易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情形,不能成立,C项错误。独立保函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因此《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D。

7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将水泥地上的井盖等杂物撞飞致行人重伤,其醉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扣留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过失行为(疏于管理)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为了杀乙,在饭中下毒药,乙中毒,家人送乙去医院,途中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保护范围内的结果。每一罪名都有法律设定的保护法益,任何一项罪名都不可能保护所有法益,防止所有危险与实害结果发生。只有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时,才能讨论因果关系问题。A项中,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而导致车辆失控,并非为了防止水泥地上的井盖被撞飞而砸中行人。即便没有醉酒驾驶行为,正常驾驶行为也可能会撞飞水泥地上的井盖而砸中行人。因此,行人的重伤结果不能归责于贾某的醉酒行为。贾某的醉酒行为与行人的重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错误,不当选。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却偶然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不存在介入因素,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B项正确,当选。C项中,甲和乙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扣留丙的过程中,疏于管理,其二人存在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导致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项正确,当选。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需要依据三个标准来判断,即先前行为制造危险的大小;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三个标准需要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结论。D项中,甲的投毒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大(初步认定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属于异常的因素(中断初步认定的因果关系);丙将乙撞死(中断初步认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C。

75、以下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甲将乙撞伤,并想要逃离现场。乙想让甲将自己送去医院,并对其实施暴力。乙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甲看到一个身材矮小的乙想要非法入侵自己(甲)住宅,甲用菜刀砍伤乙致

轻伤。甲的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C、郭某与刘某在船上发生争执,刘某追打郭某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健壮的刘某上来继续打他,不予理睬,后刘某被经过的其他船只救起。郭某对刘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成立正当防卫

D、醉驾的甲撞伤行人后欲跑路,被正义感爆棚的路人乙拦截殴打,将其打成轻伤。路人的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A项中,甲负有救助乙的义务。甲的不救助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乙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甲实施暴力,逼其将自己送至医院,其行为属于采取对不法侵害人甲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乙的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A项正确,当选。同理,D项中,甲的不救助行为也属于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路人乙为了保护受伤行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拦截殴打甲,将甲打成轻伤,其行为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D项正确,当选。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重大损害指的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B项中,乙非法侵入甲的住宅,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身材高大,而乙身材矮小,从防卫手段来看,甲使用菜刀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从结果来看,甲使用菜刀仅将乙砍成轻伤,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成立正当防卫。B项正确,当选。作为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是指在被推定不法的基础上,讨论其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客观正当化事由。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一个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中已经被初步认定为不法,否则没有必要讨论其是否成立正当防卫。C项中,郭某与刘某在船上发生争执,刘某追打郭某过程中失足落水。郭某对刘某的生命和健康法益并没有创设或增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其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满足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因此也就不成立正当防卫。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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