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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13)

来源:233网校 2021-07-12 11:20:43

61、《唐律》开篇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根据上述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唐律》“礼律合一”的统治方法体现了对西周“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承袭。

B、《唐律》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礼律合一”的思想和方法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C、《唐律》注重“礼律合一”的理论基础,是汉代中期儒家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策略思想。

D、《唐律》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同受西周法律思想影响,都主张和实行礼刑合一。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唐朝的法律思想与制度,为重要考点。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据此,AC选项均错误。D选项明显错误,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重视刑罚的价值,主张重刑主义,与《唐律》和西周的法律思想迥异。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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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中国人张某在甲国将甲国公民杀死后逃至乙国,已知甲国和乙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是中国和甲乙两国都有引渡条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中国外交部可以向乙国政府请求将张某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再行引渡

B、如甲国向乙国申请引渡,乙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引渡

C、如果乙国未经中国同意将张某引渡给甲国,则中国可以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D、如乙国将张某引渡给中国后,甲国向中国提请引渡张某,中国政府应当予以拒绝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引渡的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题中,因中国和甲乙两国都有引渡条约,故乙国对中国负有条约所约定的引渡义务。《引渡法》第47条:;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第49条:;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据此,A项正确。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故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一般没有引渡的义务。题中,甲国和乙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B项错误。外交保护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简而言之,外交保护就是一国保护其在外国的侨民的一种行为。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即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二)国籍持续。受害人自侵害行为发生时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三)用尽当地救济。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很明显,C项错误,其所言不满足外交保护的条件,即使乙国未经中国同意将张某引渡给甲国,中国也不能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引渡法》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题中,被请求引渡人张某为中国人,故我国应拒绝引渡。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两项。

6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以下哪几项构成利益冲突应该回避的情形?()

A、甲曾是行政执法人员,曾承办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1年后成为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成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B、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

C、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D、汪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而同所的方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张某尚不知情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利益冲突原则,为重要考点。利益冲突原则是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⑴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A项中,根据第(3)项规定,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它要求是同一事项而不是同一主体。A项中是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不是同一事项。故A项做法正确。B.项中,根据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B项表述中,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这个做法是第(7)项明文禁止的,故B项做法错误。C.项中,根据第(6)项规定,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C项描述中,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是;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是;共同委托;,不违反利益冲突原则。故C项做法正确。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6)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D.项中,根据第(2)项规定,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需要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除外,D项表述中,委托人张某不知情。故D项做法错误。本题答案为BD。

64、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

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为重要考点。A正确。甲的行为发生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属于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对此应依照司法解释办理,如行为人行为后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多个司法解,应适用最新的那个司法解释办理,不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A项正确。B.正确。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阐明,与刑法效力同步。乙的行为发生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属于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对此应依照司法解释办理,乙的所有行为均应适用该司法解释。B项正确。C.错误。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错误。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D项错误。

65、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

B、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

D、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郭某作为精神病人丁某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某杀人的义务,郭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郭某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当选。即使认为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只能认为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郭某没有制止杀人行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C项正确,当选。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他人毁灭证据,不包括本犯与共犯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郭某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D两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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