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3题)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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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年卷二5题)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
3、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题)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项错误。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项正确。
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5题)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的认识内容。A项,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故意的认识内容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包括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认识,即刑法不会因为行为人不知法律而免责,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就可以了。B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贩卖”,行为对象是“淫秽的物品”,并且有“牟利”的目的(主观超过要素)。如果行为人以为是普通英文小说,实际上是英文淫秽小说而贩卖的,会因为主观上没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而无罪。C项,嫖宿幼女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进行的是嫖宿行为,行为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行为人误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当作已满14周岁的女子进行嫖宿的,属于过失嫖宿幼女,不成立此罪。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嫖宿幼女罪的相关规定,当前解释只针对未删除之前。D项,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如果行为人对对方没有正确认识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6题)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过失犯。A项,依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失“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必备要件。故A项正确。这也表明,过失犯罪不处罚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B项,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此时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这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所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表明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由于犯罪只能由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也只能由刑法规定,这里的“法律”不包括非刑事法律。故C项错误。D项,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对应的刑事责任重,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在相同的法益侵害性下对应的刑事责任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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