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7题)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一般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之处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A项,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拨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接通电话后的诈骗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出现任何行为的误差,甲仅是主观出现了错误,以为在诈骗乙,实际上诈骗了丙,这属于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存在诈骗故意,成立诈骗罪既遂。故A项正确。B项,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例如,实施杀人行为后,误以为对方已经死亡,抛尸入海导致对方溺死的。此种情况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共同犯罪中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属于对象错误。甲不存在对象错误,其属于打击错误。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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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年卷二4题)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刑法》第269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C项,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项,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3题)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B项错误。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无阻碍。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此处的醉酒为生理性醉酒,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D项正确。
4、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题)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不能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项,甲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反抗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人并没有破坏法秩序的故意,在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成立过失犯罪。吸毒导致的幻觉只是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杀人时突发精神病,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对此应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对之后的砍杀行为和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但是,也有学说将这种情况视为不显著的因果偏移,或者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或者将前后行为一体化考虑,因而不阻却犯罪既遂。按照这种观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爆炸罪,年满14周岁即可承担刑事责任,丙已经满15周岁,即使具体的出生月和日不能查清,也不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5、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题)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A项,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的时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故A项错误。B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乙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故B项错误。C项,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时,具有责任能力,虽然丁喝下毒药时,丙丧失责任能力,但丁的死亡结果与丙具有责任能力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丙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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