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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8.5)

来源:233网校 2021-08-05 14:29:26

1、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4题)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的辨认(认识自己行为内容、社会意义和后果)和控制(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能力。行为人即使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从行为人甲杀人、自首等一系列行为来看,行为人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支配自己完成上述行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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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题)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C项,由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甲对案件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D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故BD项错误,不当选。

3、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题)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吴某以杀人故意向甲、乙二人开枪,即使对二人的死亡都是间接故意,在没有杀死二人的情况下,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注意:间接故意犯罪也有未遂。故A项正确。B项,吴某若打死甲,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未死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两个行为构成建立在同一个行为上,属于想象竞合,因此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项,吴某对乙也有杀人故意,即使未能杀死乙,仅仅伤害乙,也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行为构成。故C项错误。D项,吴某若一枪将甲、乙二人都打死,成立两个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建立在同一个杀人行为上,属于想象竞合,因此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

4、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卷二3题)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甲计划杀死警察,同时又有放任毁坏财物的间接故意,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的时候,既满足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又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甲只有一个开枪行为,属于一行为满足数个犯罪构成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所以从一重处理。因此B项的数罪并罚的说法错误。因为甲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没有能够制造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A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5、《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51题)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参考答案:A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法定刑的分类。A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是对犯罪客观行为的描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正确。B项,“他人”即是指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以日常生活描述即可使得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能够明了法律的表述,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故B项正确。C项,“侮辱”和“诽谤”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C项正确。D项,第246条中的法定刑描述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规定确定了下限“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与上限“3年有期徒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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