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4题)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回避、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诽谤罪属于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条件是“自诉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而不是涉及某人,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18条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王某不属于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不适用自行回避,故C错。我国刑事诉讼没有规定整体回避制度,故D错。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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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21题)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回避、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选项A,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①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②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回避申请,要求相关人员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③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本案王某有法定回避情形,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25条的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选项A正确,不当选。选项B,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本案中王某属于侦查人员,因此不能停止本案的侦查工作。选项B正确,不当选。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由于涉嫌刑讯逼供,属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范围,因此侦查人员的回避应该由检察长来决定而非公安机关负责人。选项C错误,当选。选项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此外,根据《刑诉解释》第3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选项D正确,不当选。本题答案为C。
3、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28题)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题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审判长打断其发言,不属于以上法定的回避理由。在我国的庭审中,法官负责指挥、推进庭审进程,各方诉讼参与主体都应当听从法官的指挥,法官打断当事人发言属于法官职权范围内的事,并无不妥。A项正确。B项,申请回避可以在各个诉讼阶段进行,并不必然限制于法庭调查前。B项错误。C项,对于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申请复议,而不能是上诉或者抗诉。C项错误。D项,《高法解释》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案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定回避理由,应当由法庭当庭驳回其申请,并且赵某不能申请复议。此外,就算赵某可以复议。也应当向作出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级法院复议。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34题)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本题赵某申请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回避,法院应当休庭,并通知检察院,最后李某是否回避应当由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AB两人住在甲市,后二人出国留学。在国外,A和一个外国人切断B在国内的联系,谎称被绑架,勒索其家人。事后A和该外国人一起从乙市回国住在丙市,B从丁市回国,该案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按照《最高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AB离境前的居住地均是甲市,被告人A的入境地是乙市,被告人A的现居住地是丙市,所以ABC正确。另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知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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