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53题)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AB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是两种不同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指行为人打算侵害某一对象,因为实行行为的失误或方法使用上的不当导致另一对象受害,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本案中,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显然丙的错误是杀人行为的失误所致,属于打击错误,此时,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丙向甲开枪时对甲没有杀人故意,仅具有防卫意图,丙对乙的死亡也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属于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丙向甲开枪时对甲具有防卫意图,但丙没有认识到乙的存在,对乙没有防卫意图,却打死了乙,正好制止了乙对自己的杀害行为。按照通说观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中没有防卫意图,因而成立犯罪,丙对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另一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虽然丙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有过失,但客观上确实制止了乙杀自己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C项错误。D项,甲对丙实施砍杀,丙基于防卫意图(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对甲开枪射击,即使造成甲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况且丙没有实际造成甲死亡,当然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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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2题)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AB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就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AB项错误,不当选。C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
3、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6题)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认识错误)和间接正犯。A项,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C项,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当选。
4、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53题)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A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甲为了杀死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结果井中无水,被害人被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不是方法错误。故A项错误。B项,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该项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故B项正确。C项,丙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因为丙将地址写错,是方法错误的体现。若按照法定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汪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若采取具体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汪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5、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54题)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即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即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换言之,无论按照哪种学说,犯罪行为都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成立一罪。本题中甲误将乙的哥哥当成乙来伤害,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是对象错误。同时,甲欲加害的乙和客观上受害的乙的哥哥都是人,其身体健康权利都应受到保护,所以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对此问题的处理,按照法定符合说,客观上甲伤害人,主观上有伤人的故意,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客观上甲针对眼前这个特定的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也有伤害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故意,在伤害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事实范围内,甲的行为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因此,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而对乙不成立犯罪,因为甲对乙不存在犯罪行为。因此,ABC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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