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题)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没有主体限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任何人都有权利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故A项错误。B项,用第三人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同时造成第三人财物毁坏的,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故B项错误。C项,面对类似警察抓捕等合法的追捕,被追捕者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没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如果允许面对合法抓捕进行紧急避险,会鼓励被抓捕者采取破坏他人利益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在秩序社会中是不可接受的。故C项错误。D项,紧急避险的本质是“综合利益最大化”,不论利益主体是谁,利益之间的客观衡量是能否成立紧急避险的核心要素。当个人利益大干公共利益的时候,可以为了个人利益而以牺牲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紧急避险。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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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2题)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财产犯罪与防卫适时性首先,在防卫适时性上,财产犯罪有个特例:行为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其次,将抢劫犯撞成重伤,不算防卫过当。如果直接撞死,则属于防卫过当。最后,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在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自救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正当防卫则相反。根据财产犯罪的特殊情况,题中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3、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4题)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故A项错误。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故B项正确。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没有超出紧急避险的限度。故C项错误。D项,甲保护了2万元的商品,同时保护了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的仓库,二者相加大于所损害的2万元的财产,退一步,就算在法益相当的情况下,甲也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错误。
4、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具有处分权限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1年卷二8题)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即一个人只能向他人承诺自己有权处分的利益。(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缺乏对事项的正确理解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承诺无效。(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无效。(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被害人确实作出了承诺,行为人想象中的承诺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可能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故A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5、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5题)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甲买卖黄金的行为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甲不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性,只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归属于哪一个罪名有错误认识(“刑法没有学好”),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成立其行为所满足的盗窃枪支罪。故B项错误。C项,甲知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行动自由,有侵犯对方行动自由的故意,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非法拘禁罪。故C项正确。D项,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疑问时,依照执法者的指引行动,仍然触犯法律的,属于可以阻却故意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甲咨询的不是执法者,而是不负有解释法律职责和未经法律专业培训的语文老师,因此不阻却故意,甲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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