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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8-16 09:33:15

1、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27题)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审查判断。《最高法解释》第143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所以,A、B选项错误。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C选项错误。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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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4题)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1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故A错误。《意见》第14条规定:“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故B错误。《意见》第16条第2句规定:“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故C错误。《意见》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故D正确。本题选D。

3、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2012年卷二28题)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自白任意规则。刑事诉讼诉讼中的自白,通常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具体而言,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是否陈述,侦查机关不得以各种违法手段强迫其违背自己的意愿做出有罪供述。据此,可见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与该规则联系过于间接。本题选B。需要说明的是,严格的自白任意性规则需要建立沉默权制度予以保证。我国目前并未建立沉默权制度。所以,题目中只是说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4、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0题)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补强证据规则。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才被法律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如证据应当具备法定形式、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等。补强证据也是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据此,A选项正确。特定证据之所以需要补强,一般是因为其证据来源有特殊性。因此,英文中的“补强”(corroboration)可直译为“进一步的证实;进一步的证据”。鉴于对此的理解,补强证据应当与主证据有不同来源。如证人的两次证言,不得以一次证言来补强另一次证言。据此,B选项错误。补强证据主要是增强主证据的证明力。从证明对象而言,补强证据尽管也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像主证据那样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据此,C选项错误。补强证据的形式没有要求。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A。

5、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2010年卷二25题)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根据《刑诉解释》第72条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该条文中的第1、5、4项可知,选项A、B、C都属于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合题意。选项A、B、C不当选。关于刑事证明对象的解题方法一般是排除法,即将法定的免证对象排除,剩余的就是需要证明的对象。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401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选项D属于第2项的情形,符合题意,当选。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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