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一 > 卷一真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8-17 10:38:49

1、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2014年卷二52题)

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按照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不法侵害人乙虽然没有责任能力,但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侵害人乙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虽然甲认识到了乙没有责任能力,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行为人甲明知侵害人乙没有责任能力,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故ACD项正确。

免费领取《2020-2016年法考真题答案》,五年真题、刷题必备>>

考证资料二维码.png

扫码领取

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2003年卷二2题)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的区分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这个公式应翻译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应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而不能从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的、伦理感情的角度判断。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能继续实施抢劫,能继续犯罪而放弃,构成中止。由于甲抢劫已经着手,属于实行阶段的中止。故D项正确。

3、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5题)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依据实质的客观说,着手作为实行行为的开始,必然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乙欲杀人而往饭菜中投放毒药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并不在现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毒药存在一定的距离,因而不具有侵害甲生命权的紧迫危险性,属于预备行为。只有当甲随时可能食用毒药时,才产生死亡结果出现的紧迫危险性,才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乙在预备阶段,由于惧怕日后的刑罚惩罚而放弃犯罪,此时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成立中止。综上,乙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4、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8题)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5、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

A、张三在地下工厂制造假保健品,价值达到三十万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

B、李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淫秽物品,后担心违法,将其全部销毁,因为李四以营利为目的,但主动销毁,所以构成犯罪中止

C、赵、钱、孙、李四人共谋越狱,某日发生地震,赵某趁机放火制造混乱,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构成脱逃罪既遂

D、甲为了谋杀仇人乙,破坏乙汽车的刹车系统,经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成立犯罪既遂。如果伪劣产品还没有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构成本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B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选择性罪名,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序良俗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上述法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淫秽物品在社会中传播、扩散,无端挑起人们的性欲,损害普通人正常的性行为。李四已经完成了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对公序良俗和文化管理秩序有一定的侵害,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即使之后因担心违法而将其全部销毁,也不再构成犯罪中止。故B项错误。C项,主流观点认为,脱逃罪是亲手犯(指行为人必须亲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方能成立的犯罪)。对亲手犯的共同实行犯来说,如果有人未完成犯罪,有人完成了犯罪,奉行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据此,即使赵某脱逃既遂,剩余3人也既遂。故C项正确。D项,危险产生是危险犯,不要求产生危害结果才既遂。据此,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故D项错误。

报考关注>>2021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法考报考条件

备考资料>>免费领取讲义书籍,包邮|法考历年真题

法考临考班新上线:串讲考点+真题剖析,冲刺逆袭,2021不留遗憾!点击前往>>

加法考学霸君ks233wx19好友领《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包邮送《法考精编讲义》教辅、享一对一报考答疑。

历年真题进备考群

法考历年真题.jpg

微信群.png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