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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8-18 10:07:12

1、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2005年卷二7题)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在于行为对法益有没有危险。不能犯分为两类:(1)未遂的不能犯;(2)不可罚的不能犯。前者是未遂犯,后者无罪。二者的根本界限在于:前者有危险,后者无任何危险。至于有无危险,判断的时间同样是行为时,而非事后。因此本题中甲误认为乙是妇女而意图强奸,发现是男人后逃跑,符合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特征,属于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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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9题)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

3、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6题)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

4、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2004年卷二4题)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系A项,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欺骗行为一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一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一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一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胡某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而是基于同情交付财物。甲构成诈骗罪未遂。B项,乙能继续开枪而放弃,成立犯罪中止。C项,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不是财产权,因此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人质实力控制到手,而不是勒索到财物。据此,丙成立犯罪既遂。一旦成立既遂,就排斥中止。因此,即使丙释放了人质,也只是既遂之后的悔过行为。D项,虽然丁对妇女的身体状况产生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重要。丁即使误以为妇女有性病,但在此情形下主观上还是认为可以继续的,只是因为嫌恶不愿继续而已,而且客观上也是能够继续犯罪的。所以,此时丁的放弃是中止。

5、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54题)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A项,虽然中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形式,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但是基于刑事责任来源于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力(支配力),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自首、立功、犯罪停止形态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与共同犯罪具有相同或者大致类似的特征。正如共同犯罪中,正犯和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不一样,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的犯罪停止形态也可能不一样。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并指使财务人员黄某作虚假纳税申报,成立单位为主体的逃税罪。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黄某最终放弃了逃税行为,阻止了危害国家税款利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逃税罪的中止。而单位的决策层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却由于直接责任人的放弃而无法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B项,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的案情,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乙所欲为真币,所得为假币,但是真币与假币都是抢夺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只不过假币是作为违禁品受到刑法保护的,其价值取决于黑市的交易价格。所以乙仍然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完成就成立此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儿童卖与(交付)他人。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的偷盗行为完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后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故C项正确。D项,开枪杀人,子弹未击中对方,却把对方吓死的,是开枪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开枪与死亡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丁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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