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年卷二97题)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在理论上我国并没有确定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其合理精神我们是接受的,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A错误。自诉人相当于原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原理,应承担举证责任。B正确。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无需承担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明责任,律师无法承担证明责任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被定罪或者重判。C错误。D项,在非法持有型犯罪中,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但是,不能理解为,由被告人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譬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只需要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即可。因此,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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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93题)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可见,ABC均为可补正的情形,故错误。本题选D。
3、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1题)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ABD选项均为选择性义务,而非应当遵守的义务,据此,C选项正确。本题选C。
4、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012年卷二26题)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高检规则》(2019版)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据此直接可见,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B。
5、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2题)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2019版)第575条规定,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由此法条可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而不是公诉部门办理,故A项错误。《高检规则》》(2019版)第5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本题B项中的“可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这一表述是正确的。但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本案是猥亵儿童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故B项中“可进行公开审查”的表述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检察院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在初审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才会进行立案审查,故C项正确。《高检规则》(2019版)第5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由此法条可见,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人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故D项的错误有两处:第一,不是“应”,而是“可以”;第二,不是“要求”,而是“建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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