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3题)
A、不得侦查本案
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审查决定逮捕中的核准追诉。本案系1996年11月发生的故意杀人案,直至2017年3月才发现犯罪嫌疑人,已过20年最长追诉期限,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20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又根据该法第321条的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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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31题)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金保证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可见,保证金不应由决定机关收取,故A错误。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故B错误。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保证人和保证金不可同时适用,故C正确。第71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故D错误。本题选C。
3、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2012年卷二29题)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拘留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本题中,甲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并未超出24小时限制。据此可见,A选项并不违法,不选。《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还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拘留后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包括两种:(1)无法通知;(2)可能有碍侦查,但因可能有碍侦查而可以不通知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本题中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属于因有碍侦查而可以不通知的情形。据此,B选项情形违法,当选。刑事诉讼中的讯问是一种侦查行为,只要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可由侦查机关依法采取,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无关。据此,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D项中对甲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并未超出3日,符合法律规定,不选。本题选B。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中讯问的地点包括以下范围:对未送看守所羁押的,可以在侦查机关办公地点、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4、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2012年卷二68题)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据此直接可见,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5、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3年卷二69题)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考查侦查。我国尚未明确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故A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不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故C错误,当选。《高检规则》(2019版)第117条规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根据这一规定,原则上,侦查机关必须告知嫌疑人家属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但可以不告知处所。故D未告知处所是正确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我们认为D选项不够严谨。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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