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44题)
A、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
B、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
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根据该条,对王某的试用期限为1年,不能由某县财政局另行确定期限,故A项错误。取消录用、辞退是两个存在差异、相互独立的公务员退出机制,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属于此类内部行政行为,故C项正确。王某不服取消录用,有权按照《公务员法》第95条提出申诉。取消录用的前提是已经录用,故“取消录用”不同于“不予录用”。而且,“取消录用”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不予录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总之,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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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3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二42题)
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通报的性质是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在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情况下,李某可以对原行为(通报决定)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复议机关省政府不予答复的不作为提起诉讼,选项A、C均表述正确。考生一定要提防命题人“表里不一”的命题技巧,不要只看行为名称就判断通告为内部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一定要看了行为内容再来作出判断。(2)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钱某是另外一个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李某提起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但通知方式为“可以”通知,因为对于李某和钱某两个处罚各自独立,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两个诉讼分别审理。“四大本”中对本知识点是如此表述的:“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B表述正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有证在先”的要求,被告只能用作出行政行为当时的证据,证明其当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不能事后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不允许被告用事后的证据证明当时行为的合法性,不管事后证据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是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还是被告自己提交的。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7年卷二49题)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张某向法院提起的应当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故不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据此,B项复议决定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故不选。C项是影响李某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权益,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故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应选。
4、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6年卷二83题)
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
C、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
D、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行政诉讼只能“民告官”,而不能“官告民”)。B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卷二83题)
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
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故排除A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仅可申请行政复议,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排除B项。国务院《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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