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2012年卷二12题)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分别处理如下:(1)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题目中的有期徒刑为15年、14年和10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之间的并罚: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同种类的附加刑之间,是并科原则。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之间不得吸收,而要分别执行。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体现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故B项错误,不当选。(3)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因此对甲的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3年应该“合并执行”,即并科为8年。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甲的刑罚应为有期徒刑合并执行23年,附加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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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核准。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年卷二13题)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量刑。(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2)《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不当选。
3、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9题)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此处的“流产”,只是对事实的要求,何种原因引起不影响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判断。此处的“死刑”,指作为刑种的死刑,包括死刑的适用制度死缓。所以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故A项正确。
4、《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年卷二11题)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
5、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2012年卷二2题)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A项,依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为严重”时,才可以被判处死刑。故A项正确。B项,刑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同时,在存在相应从轻情节之时,要对相应量刑予以考虑,决定是否判处死刑。故B项错误。C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故C项错误。D项,定罪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生效规定,如果社会舆论的意见与法律是相符的,那么判决既符合法律,也同时满足了舆论呼声;如果相悖,那么法官必须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能违背法律顺应舆论。再者,网民的意见并不等同于民意,用网民意见来决定犯罪人生死,本身就是对法治的破坏。死刑适用有关被告人生命权的剥夺问题,必须慎之又慎。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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