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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历年真题:刑法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8-30 12:02:05

1、《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8题)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A项,犯罪分子从被害人处得到的赃物应该返回被害人;犯罪组成之物、犯罪工具、犯罪创造之物和犯罪所得的报酬依法应该收缴归国库。甲赌博中的赌资属于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以追缴,而非责令退赔。故A项错误。B项,乙挪用的公款属于国家的损失,应返还(退赔)国家,给国家造成多大的损失,就应该赔付相同数额的财产。故B项正确。C项,丙的行贿款属于行贿罪的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以追缴,而非责令退赔。故C项错误。D项,丁和王某盗窃他人所得财物,属于赃物,应返还被害人,且只需返还被害人的实际损失30万。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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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因此,并非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刑法》中的职业禁止期限为3年至5年,但是并非任何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故D项错误,不当选。

3、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56题)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没收财产。A项,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甲受贿的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20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至于如何确定对甲没收财产的数额,与这些违法所得数额没有直接关联。故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甲抢劫他人的汽车,该汽车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赌债是非法债务,不适用该规定。故C项错误。D项,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其中的合并执行是指并科,也即罚金、没收财产各自分别执行,并不是没收财产吸收罚金。这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即“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D项正确。

4、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56题)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禁止令。A项,根据《刑法》第38条、第72条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的规定,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对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故A项错误,当选。B项,关于禁止令的内容,《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4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禁止出入的区域,依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的规定,应该是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以及其他对于保护被害人有特别意义的区域。不应该包括作为正常人必然要出现在那里的公共厕所。这对于实现禁止令的保护秩序作用没有意义。故C项错误,当选。D项,关于禁止令的期限,《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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