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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刑法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9-01 11:53:54

1、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卷二10题)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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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10题)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A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违背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要求,不得再适用缓刑。故A项正确。B项,《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典型的犯罪集团,对其首要分子不得宣告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来执行,并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考察。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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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9题)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自首的成立条件A项,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尚未归案时,即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其中包括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例如,甲抢劫乙,先将乙打成重伤,见乙很痛苦,又后悔,一边将乙送往医院(后救活),一边主动报案。甲既构成犯罪中止,又构成自首。可见,犯罪中止与自首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B”的两码事关系,可以并存。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的时间是“犯罪以后”不应理解为犯罪完成以后,而应理解为犯罪实施以后。题中甲在犯罪实施以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故A项错误。B项,成立自首,既要求自动投案,又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如实供述条件,不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C项,行为人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的,仍属于如实供述。例如,认为自己不是贪污,只是经济问题,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再如,认为自己不是杀人,而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也即,只要求就“事实判断”如实供述,至于“价值评价”上不作要求。丙属于对事实作评价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能够成立自首。故C项错误。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身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主要涉及身份犯,如隐瞒自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可逃避贪污罪等。D项没有特别交代,表明身份不影响定罪量刑,故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D项错误。

4、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卷二53题)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考点:自首的条件之一“如实供述”A项,如实供述只要求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细节事实或影响量刑的情节有所隐瞒,仍然成立自首。B项,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的,仍属于如实供述。例如,认为自己不是贪污,只是经济问题,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C项,成立准自首,要求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但这里的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证明成立的罪行。D项,如实供述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仍算如实供述。

5、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2012年卷二57题)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项,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的,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故A项当选。B项,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立立功。故B项不当选。C项,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已的立功。故C项当选。D项,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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