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3题)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被害方对撤销案件的救济途径。A、B选项,本案的立案侦查源于公安机关的主动调查,而非被害人乙的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控告,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需要通知乙的近亲属,因此也就不存在相应的申请复议、申请复核程序。故A、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本题是立案侦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予以撤销案件,并非不予立案,因此不适用立案监督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选项D,《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题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被害人乙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求甲的刑事责任;如果认为甲的行为同时造成物质损失的,同时可以依法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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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检察院审查后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才应当通知其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现行法律并无公安机关不立案则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的规定。故B、C项均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故D正确。本题选D。
3、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30题)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及不予立案的救济。《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立案仅要求达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遗弃婴儿符合这两个条件,至于遗弃的具体原因可以在侦查中查明,而非立案的要求,故A项错误。环卫工人马某为报案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控告人才能申请复议,故B项错误。控告主体只能是被害人,而本题中被害人为婴儿,“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是第三人,只能举报和报案而非控告,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D项正确。本题选D。
4、李某认为一个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遂将该企业告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局审查后认为可能涉及犯罪,就移送给了公安局,公安局审查后决定不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李某找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B、李某对复议不服找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C、监管局找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
D、监管局对不立案不服,找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安部规定》第179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由于题干并未明确李某是控告人(即被害人),所以,AB表述均错误。《公安部规定》第181条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见,市场监管局依法只能向不予立案的公安局申请复议,法律上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所以C表述正确,D表述错误。本题选C。
5、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68题)
A、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
C、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D、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需要说明的是,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2012年之后的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中已经删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据此,直接对照选项可得出ABC选项为正确选项,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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