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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答案(9.2)

来源:233网校 2021-09-02 1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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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5题)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本案中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应以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选项B不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不管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案件,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本案中,原机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市工商局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故本案中法院对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选项D“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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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2012年卷二82题)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一个违法行为人起诉的,其他受到处罚的共同违法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均为利害关系人,均能成为本案第三人。故乙(受到处罚的共同违法行为人)、李某(受害人之一),均能成为本案第三人。丙参与违法,但并未受到处罚,故与被起诉的拘留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A项应选。造纸厂厂长是举报人,但其权益和义务与被起诉的拘留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故也不能成为第三人,D项应选。造纸厂的生产受到阻止,故其也是受害人,故造纸厂也能成为本案第三人。

3、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83题)

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案中,李某的身份是沈某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A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题干中“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当事人的诉讼对象为市政府撤销了房屋登记的复议改变决定,根据“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的一般逻辑,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和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虽与本案有一定关系,但不是审查对象,B、C项正确。本案中,审查的对象是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核心是市政府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并不是本案重点审查内容,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

4、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卷二100题)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应由地方政府解决。既然县政府认定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县政府无权直接解决,故A项错误。对于A选项,还可以换个角度判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复议机关只能针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在本题,县政府认为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认定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A项“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实质是:县政府作出变更决定。而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是不能针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据此,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第1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一般地,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均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故构成“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本案被告为县政府,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第三人必须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县政府决定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等案件处理结果不实际影响乡政府的权利义务,故乡政府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乡政府不得为本案第三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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