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84题)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即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违法采取措施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享有强制拆除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的权限。本题中,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无违法之处,但“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超出了某区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的范围,故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造成国家赔偿的加害行为是运走钢板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据此,要求行政赔偿的,若加害行为是事实行政行为的,该行为不需要经确认为违法。据此,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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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二85题)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本案并非前述请求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故A项说法错误,应选。该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但是,《行诉法解释》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据此,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及行政赔偿争议,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且判决的前提是“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但题干中并无此信息,故C项“应”的说法错误,应选。《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管局对抵押合同的所载事项未尽合理审慎审查职责,故房管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
3、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8题)
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
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尽管都是行政案件,但毕竟争议不同,故应作区分。《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分别立案;而审理,可合并审,也可分开审。故A选项“分别立案”的表述正确。《行政诉讼法》也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该法第81条、第83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审限一般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为45日。故选项B错误。特别注意:《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7条关于审限的规定因与《行政诉讼法》不一致而作废。《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当然,在复议加重损害的情形下,也可以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一同列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选项C正确。该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在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非“一审判决前”提出,故选项D错误
4、李某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释放。李某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经复议后,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45题)
A、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
B、县公安局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C、县公安局应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D、李某不服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赔委会审案规定》第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条中“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的表述,选项A正确。该规定第5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根据该条第2款“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的表述,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是不正确的。故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赔委会审案规定》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条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但存在例外,即下列情形,均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提供证据证明:(1)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的合法性。在本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赔偿请求人李某应当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即证明刑事拘留的存在、损害后果及刑事拘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没有死亡,也没有丧失行为能力,故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款,即“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县公安局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C“县公安局……提供证据”表述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据此,选项D“申请复议一次”的表述错误,应当是“提出申诉”。
5、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50题)
A、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
C、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
D、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从题干文字表述看,市中级法院是该案的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就确认无罪的,由逮捕决定机关负责赔偿。《刑事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A项应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3款,刑事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据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据此,C项“唯一标准”的表述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刑事赔偿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朱某2016年3月15日提出申请,赔偿决定依法应当在2016年度作出,故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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